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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水土保持工程 享继承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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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6月12日讯(记者 张晓黎)6月12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山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凌九平在发布会上表示,政府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科学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保护权益的原则,治理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的政策。

据了解,山东省尚有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需要治理,面广量大,治理资金仅靠政府投入远远不够,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这样不仅可以广开渠道,增加水土流失治理的社会总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进程,而且还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水土保持社会氛围。”凌九平说。

近年来,山东省民间资本投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积极性很高,涌现出一大批民营资本、个体大户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对加快全省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土保持治理,《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凌九平说,民间资本投资人(不含无偿捐赠资金)是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可采取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劳力和机械投入等方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具体措施有:以流域(片)为单元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开发;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方式对“四荒”资源进行治理开发;民营资源开发企业结合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对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结合水土流失治理进行的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等。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若干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类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对规划范围内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植物开发利用,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治理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等。”凌九平表示。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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