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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的形式 现状 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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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祥雨 史长文

“有钱谁还存银行啊,我放到随便一个小额贷款公司所得利息就能顶上我一个月的工资,真值!”一位老大爷把攒了一辈子的积蓄都存入了小额贷款公司,他拿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他的利息满心欢喜。“有事您说话,我公司承诺满足您的一切资金需求,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款,别再犹豫!”这是一则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词。现实中真的像广告词所说的那样实惠么?那社会还要银行做什么,目前民间借贷已经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阶段,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的背后暗藏着无限的杀机!我们先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三则案例。

案例一:常某,乐亭县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2013年从银行贷款伍仟万元用于项目建设,但由于近两年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房子空着卖不出去,眼瞅着银行贷款即将到期,走投无路之下,他选择了民间融资进行倒贷,从小额贷款公司以月息五分贷出了3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想着等银行款放了再把这高额利息赶紧还上,谁知银行政策有变,对于房地产行业属于限制规模级别,不鼓励贷款,因此银行拒绝为常某贷款,常某旗下的房地产公司一夜间宣告破产。

案例二:一位老大娘在一栋单元楼下面心情沉重,她指着自己手里的购房合同问一位路人:“小伙子你看大妈买的房子在哪里,我怎么找不见啊?小伙子一看,19楼!再往上仔细一瞅,另他大吃一惊,明明一共16楼就封顶了,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房地产因民间融资无法承担高额的利息,纷纷跑路,所以楼盖到一半就草草封顶。”

案例三:前些日子,唐山大陆房地产的董事长陆之啸投案自首,名声一时的大陆地产宣告破产,由政府接管处理。由于大陆地产民间集资数额巨大,随之而来的便是老百姓的怨声载道,他们上访恳求政府挽回资金上的损失,但为时已晚,当初这些百姓禁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纷纷下水,越限越深。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

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层出不穷,按组织形式划分,民间金融可分为以下三类:

1、无组织无机构的企业相互融资、个人友情借贷等。特点是临时性、期限短、利率高于正规金融而低于私人钱庄。

2、 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合会、抬会、标会等。历史上,“合会”、“台会”、“标会”等原始金融组织具有互助性质,某种意义上说,对一方弱势群体的经济确实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必须注意,它与近些年来出现的以坑蒙拐骗、敛聚钱财为目的的各种金融会不同。近年来出现的各种“合会”、“台会”、“标会”等金融组织,实质上已演变成一种颇具魅力的敛财工具。无论“台会”、“合会”、“标会”,参与者无不像“传销”痴迷狂一样,并非为解决生产和经营之融资急需,而是出于发财心切,梦想“一夜暴富”而被会首或标头所利用。每个人都知道这种疯狂的“钱生钱”游戏终将酿成悲剧,但正像中了邪一样,谁都认为没有那么快,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3、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地下金融形式,如以贸易部、典当行等为名,行私人钱庄之实的组织。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侧重放款业务,以赚取高利息为目的的组织。在民间借贷中,通常放贷者的风险极大,一般资金充裕的人是不愿承担这种高风险的。所以,这类组织通常与黑恶势力搅合在一起,或者本身就是黑恶势力。由于他们在地方上势力强大,对他们来说,放贷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尽管如此,他们也只会把款放给自己势力范围以内的客户,而绝不会冒险将款放到自己势力控制范围以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私人钱庄的区域性很强。二是专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以从事非法汇兑、洗钱等为生财之道的组织。它们通常与走私、贩毒、骗税、逃汇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以及其他重大金融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如一些外资企业为达到偷漏税的目的,企业账面不盈利,而将实际盈利部分通过这种通道汇回。又如由于台湾与大陆的通汇管制,台商资金进出大陆,通过地下通道往往比正规途径要减少好几个百分点的汇兑费用,且汇兑速度快,比合法通道快三、四天。此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分子潜逃,也是利用地下通道提供资金转移便利的。

按活动性质划分,民间金融又可区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所谓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所谓黑色金融则是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是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总体现状:

1、民间融资的法律缺失。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性的法典,而且民间融资方面的许多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2013年3 月1 日,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首次将民间借贷纳入了法治监管视线。《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整个行业是利好也是警示。

2、民间融资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融资形式多,但现有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手段有限,特别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有监管之责,但对一些机构违法行为关键证据——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3、民间信用信息的缺乏。由于融资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即使有的处于过度负债状态,对方也难以知悉。现实表明,往往双方信息越不对称,借贷利率就会越高,融资的实际风险也越大。

三、放民间融资一条生路,让民间融资“阳光化”

1、降低门槛,创新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向积极、健康方向发展。政府需要对这些民间金融、民间借贷有一个清醒的、正确的认识,从中汲取教训,为下一步民间金融的发展制定出一些更好的机制出来。因此,政府应转换思想,摒弃和废止那些束缚民间金融发展的理念,给民间金融市场一个合适的定位,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疏堵结合,发展民间金融。目前我国县域民间金融的规模庞大,十分活跃,而且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根据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实际要通过制订管理办法从法律的角度给民间借贷正确定位,给其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让其在尽可能的领域内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尽快建立民间借贷监管机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通过政府及时出台民间金融政策法规,通过市场合理进行定价,通过控制非法登记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民间融资”一定会走出“灰色地带”,越来越好。(文/赵祥雨 史长文)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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