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2日讯 (记者 李飞飞 实习生 郭晶)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国家专利法对假冒专利行为的罚款规定比较原则,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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