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王 聃
8月1日是银行执行新收费标准的第一天。今年2月份,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社会关注的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做出新的规定,对银行的13项服务重新定价,并均有所下调,同时有条件地免收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为客户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下调个人转账汇款手续费等。然而当天记者发现,新规需要明示,部分银行却告知不充分,一些银行的实际操作亦远未跟上。(8月3日《人民日报》)
这真是一个让人稍稍沮丧的结果: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发的第一天,部分银行的收费状况仍然不令人满意。不仅部分银行干脆选择了对免费项目的“不告知”,部分银行的免费项目办理流程、后台系统设置更是完全处于空白。尽管有专家表示,“新的政策从总行下发到各个网点需要时间,而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众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两三天的滞后,属于正常现象。”可新规施行的第一天尚且如此,一些银行的敷衍态度已显现得淋漓尽致。
敷衍的态度,不免和公众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热议形成对比。关于银行里的过度收费项目总是“禁而不止”,曾有一个观点是:没有对收费项目进行明晰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一边是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消种种银行收费项目,另一边是银行在自造出新的收费项目,最终就是银行的过度收费项目像韭菜一样割不尽。在这个意义上,民众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抱有着格外的期许。但现实无疑再次反证:我们可能过于高估了行政手段对银行收费的遏制作用。
部分银行对管理办法热情不高,这本质上是一种收费傲慢。傲慢为何而生?不过是因为管理办法并未触及到银行过度收费的关键问题:即收费的天然冲动。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有学者曾比喻它为“浮士德交易”。比喻自然有点夸张,可我国银行业偏离市场轨道的低水平盈利路径却是事实。垄断地位的悍然不动,银行业就会顺理成章地依赖于简单的赢利模式,以利息净收益和服务收费收益为主要来源。如此,即便有着行政性的收费界定,过度的银行收费亦不会轻易停止。
既然不会轻易主动停止收费,那么对于过度收费的及时惩戒就不可或缺。然而观察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其中的惩戒规定仍然是粗线条的。譬如其中的第三十五条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或投诉”——— 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商业银行早已无法达成“均势的谈判”,那么又如何去监督银行的过度收费?不能切实地监督,部分银行的傲慢只会继续留存。
我们当然深知,一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远不能让银行收费状态变得可以接受,但其施行第一天就问题不断,这只能是一种尴尬与提醒。尴尬在于,它再次让人看到,行政性禁止银行乱收费的有心乏力。提醒的是,要让银行收费正常化,它需要的是更长效的机制。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已不必说,眼下而言,是确保每一个收费项目都须有依据,与此同时,对于乱收费行为还需配套以严格的惩处举措。《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之后,尚需更大力度的作为。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