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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止高校向教职工集资 已有借款须3年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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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发文,要求高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教职工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不得与非金融机构发生借贷业务。

据了解,在今年6月份,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彻底清理非金融机构债务,建立高校债务情况调度制度,学校审计部门要对学校举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监督报告。通知中明确要求,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教职工集资、借款、委托贷款。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学校,要求到期后必须偿清,禁止续借(贷),三年内彻底清偿完毕。(殷明姝)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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