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工资制:继续分权,地区津贴出世
地区附加津贴成为地方工资分权管理的重要政策工具,也让公务员工资管理陷入各种批评。比如“自肥”,一些重要部门有各种额外收入,成为公务员津贴的来源。
八年之后,进一步分权的1993年工资制度在国家推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背景下出台了。“脑体倒挂”现象因为新增的“地区津贴制度”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也诱发了更大的负面效应,为之后长达十余年工资管理混乱埋下伏笔。
1991年,时任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国光联合主持“工资改革理论研究研讨组”,这个课题组的调研意见影响了1993年工资改革。小组的研究报告提出,适当的工资分权管理将会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人才的吸纳以及公务员队伍的精简。
课题组还提出一个工资指数,这个指数与当地的通货膨胀率、财政收入的增长率以及国有企业的增长率相挂钩,让地方政府在调整当地公务员薪酬时有所依据。这个思路与当前许多发达经济体所做的薪酬调查是相当接近的。遗憾的是,这个工资指数没有被采纳。
1993年工资改革的序言提到“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发生”。这是此前工资制度集权或有限分权的遗留问题——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与当地的生活水平若有极大的脱节,地方政府就想方设法通过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来满足当地公务员一些合理(也包括不合理)的要求。
地方的诉求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得到了回应,出台了地区津贴制度。
地区津贴又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地区,实施过程中争议不大。而地区附加津贴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来定,同时还要考虑公务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一开始就被赋予极重的任务。要试图弥补中央所定工资与地方实际生活水平的差距,还要弥补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工资水平的差距。
功能繁重的地区附加津贴成为地方工资分权管理的重要政策工具,也让公务员工资管理陷入各种批评。1993年工资改革的文件明确写明,地区附加津贴的细则在1994年适当时候出台。迄今为止,这个诺言没有实现。当时的人事部部长宋德福曾经在多个场合解释细则未出台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是经验和人力不足。
工资分权管理后,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可以灵活运用地区附加津贴来调整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工资,也可以在人事管理方面有所创新,比如深圳政府就曾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创新,不过,工资“双重不平衡”的问题依然难以解决,高级人才的薪水远低于企业同类员工的水平,低技能公务员收入却高于企业同类员工。
与此同时,地区附加津贴展现了巨大的负面效应,成为“自肥”工具。一些重要部门有各种额外收入,其中一部分就成为津贴的来源。地区津贴与当地生活成本、工资差距关系不大,完全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汲取能力。
重新集权的2006年工资制
各种批评下,2006年工资改革进行全面的中央收权。财政部的综合司还加挂了一块牌子,“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结果,2006年工资改革的重要目标就定在了“规范津补贴”上。2006年工资改革文件开宗明义提出:“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各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差别很大。即使是省内,公务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很大,2001年广东有关部门做了官方的工资水平调查,发现深圳市的科员或者东莞市的科长的工资水平比大多数其他地方的处长还高。
乱发津补贴则与腐败有很大的关系。许多部门以权谋私,尽管最终不是部门首长独占私利,而是全局员工一起分享“收入”。政府的掠夺行为与公共服务背道而驰。
各种批评下,2006年工资改革进行全面的中央收权。财政部的综合司还加挂了一块牌子,“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许多与此相关的工作中,纪委和监察部门也参与其中,他们的目标是像抓廉政建设一样治理工资和收入分配问题。在此过程中,工资管理出现了一些关键词。比如“阳光工资”“同城同待遇”和“限高、稳中、托低”等。
“阳光工资”意味着所有公务员的工资都是公开透明的,但这个“阳光”主要还是对内。
“同城同待遇”是要求在一个城市工作的公务员,如果职位资历相同,不论是在财政局工作还是在文化局工作,都应拿到相同的工资。
“限高、稳中、托低”是公务员工资管理中的新词。限高是封顶一些油水部门的额外收入;“托低”就是增加基层和“清水衙门”公务员的工资;“稳中”则是保持原来分配较合理的部门的工资水平。
规范津补贴的目标在于实现工资管理内部透明化、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工资差距不能过大。不过,中央政府至今并没有明确列出相应的标准。
至于中央政府的收权,则主要是通过工资审批权限进行的。按照现行的做法,地方的津补贴标准要根据“下管一级”的办法报请上级政府审批。也就是县里的津补贴标准要由市级政府进行审批。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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