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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辉:八项规定下,哪些福利不能被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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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掌风”之下,今年中秋,许多机关、事业单位,一些国有企业没有发放任何福利,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普通职工虽略有失落感但也勉强接受。人民日报客户端的一篇评论一语惊醒局中人:反腐不应反职工正常福利。借反腐之名拿掉老百姓应有的职工福利,绝不是中央反腐倡廉的本意。

诚如斯言,“反腐倡廉”反的是不正当的公款挥霍,反的是借发放福利之名行贪污腐败之实。其本意是约束公权力,而非挤兑合理福利。中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人情味的国家。不论是从节庆习俗还是历史惯例来看,我们都不应该武断地把普通职工的正常福利一锅端。否则就可能正中一些人的下怀:把八项规定的痛感转嫁给普通劳动者。

话一点破,道理就明朗了:职工的正常福利还是应该发。现在的问题是,何谓正常福利,我们怎么去界定它?如果要发月饼、搞体检,或者发放货币化福利,发多少合适呢?总额应该控制在怎样一个区间内呢?标准不明确、界限不框定,操作起来就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发少了,职工有意见;发多了,又可能被追责。为安全计,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负责人很可能继续按兵不动,干脆不发。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职工正常福利界定的模糊,致使不正当的福利有了操作空间,让节庆腐败有了可乘之机。有的单位一发就是成千成万,有的单位负责人还趁机给自己发放超高福利以自肥。今天,这种模糊又直接影响到职工正常福利的发放。给了一些人把自身贪欲与普通职工正常福利绑在一条绳子上的口实。可见,这个问题真是到了需要明确的时候了。

地域的不同、单位性质的差距既在,各有各的情况,要制定一套具体的“职工正常福利标准”难度不小。但是,明确一些基本的原则、设定一定的上限却是可行易行的。比如,根据各单位财政依赖情况的不同,对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实行目标责任制,在圆满完成阶段性经营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经营情况,按照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放职工福利。从而杜绝那种一面大肆亏损,一面又发放超高福利的情况出现。

节庆福利本质上是一种对职工辛劳的抚慰、情绪的照顾,不承担调整社会分配结构的功能。因此单位领导干部与普通职工的福利标准应该是一致或相仿的。给职工发200元一盒的月饼,就不能给领导干部发放价值800元一盒的;给普通员工发300元过节费,就不能给领导发5000元。不能什么事都要按级别高低套待遇、搞特殊。

反腐不是要把普通职工搞得灰头土脸。在中秋、国庆、端午、重阳、元旦、春节,这些延续千年的传统节日里,民营企业、村镇企业、一些外资在华企业以及部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国企都理当按惯例发放福利、慰问员工。月饼、粽子、咸鸭蛋,不应该被克扣。不要因为害怕滋生腐败就矫枉过正,把原则明确了、标准设定好,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就行了。谁出了问题,拿谁是问就是了。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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