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衷共济 携手共赢——京津冀协同发展特别报道
立法联动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京津冀地方立法工作,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区域一体的原则,以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大气、水污染联防联控作为优先领域,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重点,把立法工作协同的功夫主要下在联动上,努力实现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加强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是整合区域立法资源优势、增强地方立法总体实效、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迫切要求。自去年以来,三地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机构分别进行交流讨论,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起草文件讨论稿。三地共同对文件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草案)》。
《意见》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强调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的必要性、紧迫性。第二板块明确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当前需要共同推进的几个重要方面,一是加强立法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二是构建与协同发展相互适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立法工作协同机制,三是加强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四是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协作,五是加强人大立法工作经验和立法成果交流。第三板块关于建立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干部队伍学习培训交流机制,建立三地轮流负责的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的组织保障机制。
加强立法项目协商沟通,是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重要载体。《意见》指出,对年度立法计划中相同主题的立法项目,在工作进度上要尽可能同步推进,在制度规范上尽可能增强一致性、协同性和融合性,对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或者废止决定。
对于立法工作协同机制,《意见》明确,要整合地方立法资源,发挥地方立法组织协调的能动作用,破除行政划界和地方保护主义,在相互协同中谋求共赢。着力建立区域立法协同机制和制度平台,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制度框架和实施细则,实现区域内制度融合、利益整合和整体利益最大化。
《意见》指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研究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立法任务,紧紧围绕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要方面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谋划和推进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要继续深化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践效果研究,不断强化协同防治实效。要在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促进人才和其他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扩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等方面,加强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为京津冀协同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提供支撑。其中涉及国家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三地可联合向国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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