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改制”疑云
时任邢台常务副市长称曾开会决定打包改制,但会议纪要无记录
陕西的这三个煤矿,到底是不是河北方面的国有资产?这取决于,2005年6月3日,邢台市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与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会议上,是否提出并决定将国有中达集团的邢台资产和陕西资产“打包改制”。若当时陕西资产与邢台资产一起“打包改制”,则这部分资产便属集体所有制或民营范畴;若没有,则依然存在国有成分。
为确定当年的会议是否提出并决定“打包改制”,邢台市两位副市长还接受了河北省高院和高级人民检察院的询问。
据2014年5月12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和高级检察院的询问笔录显示,时任邢台市主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戴占银表示,在推委会会议上,他与时任邢台市长姜德果等商量,决定国有中达集团陕西企业的国有部分必须纳入改制范围,政府不再承担改制和补贴的8000万元,再由企业上交2000万元,陕西与邢台资产打包进行股份制改造。
然而,当时的会议纪要中却并没有关于“打包改制”的信息描述。对此情况,戴占银表示“不清楚”,但强调此信息在会议上“肯定提了,是我汇报的”。
在询问记录中,戴占银还承认,当时没有想到陕西资源企业发展那么快,资产扩张到几十个亿。
2014年2月25日,时任邢台市副市长董锡祺也在案件调查笔录中表示,当时戴占银确实在那次会上提出让中达集团将邢台资产和陕西资产一并列入改制资产,打包算账2000万元,政府不再给补贴。
而在2014年5月14日,河北省高院和省高检的询问笔录中,董锡祺则表示:“记不清了,会议纪要中应该有,但我没看过。”
当时参加会议的邢台市国资系统领导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会议中没有提到“打包改制”的内容,会议没有专门的记录人员,现在也找不到当时的会议记录。
吴振清的辩护律师谭爽告诉南都记者,推委会开会后不久,有一份盖了章、以红头文件下发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没有明确提出“打包改制”,只说国有中达集团上交2000万元进行改制,改制范围是否包括了陕西企业部分,并没有写。
因缺少相关书证,河北省高院对戴占银和董锡祺的证言不予支持。邢台市中院与河北省高院都没有认可“打包改制”的说法。
跨省接管受挫
邢台市曾组团赴彬县,彬县“准备充分”,接管人员无功而返
2014年8月30日,吴振清案一审判决出来一年后,邢台市国资委通知中达集团陕西资产各矿矿长参加由邢台市副市长李博主持的会议。
当时会议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宣布成立由苗合坤为董事长、邢台市国资委主任邢利任党委书记的国有性质的陕西彬长煤业公司董事会,董事除各矿矿长外,还有邢台市法院及国资委系统各1人参加。
会后,河北方面计划以此董事会为平台,在2014年9月初来陕西接管企业。
南都记者通过彬县当地知情人了解到,吴振清案二审判决出台前,邢台市政府曾三次由一副市长或国资委主任组团带队来彬县。该知情人认为:“对方说是通报案情,实为传递法院认定煤矿为国有性质的信息。”
“彬县方面当时准备也很充分。一方面,向咸阳市中院申请对企业资产进行保全措施,冻结了企业账户及工商证照变更;另一方面,启动了诉讼程序,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彬县县政府相关负责人透露,河北方面的接管工作人员在彬长煤业总部住了几天后无功而返。
彬长煤业一名员工张伟(化名)告诉南都记者,2005年,国有中达集团改制时,就将邢台资产和陕西资产打包改制为民营中达集团。此后,以苗合坤为首的新董事会多次召集会议对中达集团在陕企业下达指令。2014年底,新董事会还通知各企业负责人于当年12月29日去邢台开会,专议接管企业事宜。
这在彬县方面看来,河北方面实际上已变相间接控制了在陕企业。彬县方面提出反驳,双方未就该企业法人人选达成一致。
彬县当地知情人宋柯(化名)告诉记者,2014年12月,邢台市委市政府还曾召开联席会议,主题是成立来陕接管企业的机构,带头者是一名副市长,机构下分了五个组,包括司法保障组、清产核资组、维稳组等。
“后来,事件已经演变成了河北邢台官方与彬县、旬邑县群众之间对百亿资产的争夺。”彬县城关镇企业办主任李崇信告诉南都记者:“而彬县、旬邑县官方则在引导群众走司法路径来解决问题,并未直接参与解决纠纷的诉讼或谈判。”
民众加入“争夺”
彬县数万群众签字申诉,督促撤销对火石咀煤矿系国有企业的认定
早在2012年8月9日,彬县政府办公室向县委和县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火石咀煤矿产权纠纷有关问题的汇报》。
《汇报》建议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火石咀煤矿和河北中达的产权纠纷。同时建议由公安机关出面,按照法律途径对火石咀煤矿有关人员予以保护性立案调查,并由相关办案联络员出面,与河北检方办案人员约谈,申明彬县立场。
很快,彬县城关镇政府向彬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照合同法规定,终止与河北方面的承包合同,归还火石咀煤矿。后因案件标的较大,彬县法院将案子移送咸阳市中院。2014年12月16日上午,咸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截至目前,未出审理结果。
不仅如此,此事在民间亦不断发酵。
2014年底,彬县城关镇34个行政村39066名群众集体签字申诉,要求对吴振清案的刑事判决进行监督调查,督促撤销该判决对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的认定。
该申诉报告描述,2001年3月24日,时任城关镇镇长代表当地政府与原国有河北中达签署《彬县火石咀煤矿承包合同》,将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彬县火石咀煤矿”承包给原国有河北中达集团经营。约定在不变更企业资产所有权、不变更隶属关系等基础上,将企业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交给承包人。申诉报告认为,上述资产属于城关镇集体财产。
彬县城关镇知情人宋柯(化名)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彬县方面肯定是不认可这个判决的(吴振清案对陕西资产的认定)。邢台市中院是通过审理吴振清的邢事案件,顺便捎带将第三方企业进行定性,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瑕疵。”
宋柯说,企业性质界定是民事范畴,其管辖范围应是陕西咸阳,不是河北邢台。其次,既然案情牵扯到企业定性,也应通知第三方参与诉讼,听取申辩,不应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而且,在明知企业是承包经营的情况下作出该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吴振清案二审判决出台后,邢台方面又两次来到彬县,双方接触的结果是,“搁置判决书中的表述,共同商讨百亿资产的归属”。
争夺焦点
邢台:
国有中达集团取得陕西彬县、旬邑3座煤矿的经营权,2005年中达集团改制时,未将陕西资产纳入改制范围,上述煤矿仍属该市国有性质的资产
彬县:
当年签订承包合同时,约定在不变更企业资产所有权、不变更隶属关系等基础上达成合同。中达改制后上述煤矿变更为民营性质,走司法渠道要求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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