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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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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宗苗淼)昨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已于今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省发改委副巡视员、省物价局副局长张平军对条例拓展内容进行了解读。

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监管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

解读:多年以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每年组织多项收费专项检查,发现许多单位存在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行为。经多年整顿,以往单纯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已不多见,更多的是隐蔽性的、变相的乱收费行为,如将属于自身职责的公务活动转移至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依托主管单位的权力,对企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法律责任: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价格

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

解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96%的商品实行了市场调节价。而随着放开商品价格的范围不断扩大,有的市场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这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其无法根据各自面临的竞争状况以及成本结构来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使同一商品的不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按照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加大对不公平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有效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提醒告诫并加强社会监督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读:将这些年工作中好的做法、成功经验加以提炼和升华,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如加强事前监督,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局部性、突发性、时间周期短的价格异动和可能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提前以提醒告诫的方式加以防范。此将为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迅速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监督检查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防止和打击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相关新闻省物价局将开展涉企收费等多项检查

“我局将大力开展涉企收费等多项专项检查。”省发改委副巡视员、省物价局副局长张平军表示,检查的重点将是有收费项目的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收费单位、行业协会等,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努力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经营创造宽松的价格环境。

另外,各经营者应在经营活动中要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鼓励明码实价,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记者宗苗淼)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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