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 农 (特约评论员)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两件事,引发了舆论一波又一波的争议。一则是,苏州大学将部分奖学金项目变为不再发放物质奖励,或仅有1元象征性奖金。学校相关负责人介绍,取消部分奖学金后,增加了出国留学专项奖励,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助学金额度。另一则是,中国政法大学近日聘请前乒乓球名将邓亚萍为兼职教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
之于苏大的做法,舆论分成了对立的两个阵营,赞同者认为,高校应该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能单单评价和奖励学业水平,学生也不该以“获得奖金”作为求学目标;质疑者表示,高校取消学业奖学金,却花钱鼓励少数学生留学,有失公平。而之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做法,舆论表现得尤其激烈,“不与邓亚萍教授共处”的声明,以及要求校方公开聘任决策程序的呼声,远远盖过了认为以邓亚萍的学历和成就有资格获聘的微弱声音。
据实而论,无论是苏大取消奖学金,还是中国政法大学聘任兼职教授,都属于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范畴,局外人似乎无可置喙。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办学自主权,从外部来说应该强调学校与权力的相对独立,尽可能排斥外界的干预;于内部来讲,核心是应该主张大学的学术权利与学术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苏大有权取消奖学金,中国政法大学也有权聘任邓亚萍为兼职教授。
然而,《高等教育法》赋予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有两个必要前提的。一个是“应当面向社会”,一个是“实行民主管理”。这里所谓面向社会,绝不仅仅是面向社会经济需求培养人才,还包括接受社会监督。也就是说,大学只有在对外接受社会监督、对内实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才能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办学自主权。相反,如果缺失了校内的民主管理,那么就不免引来社会监督,亦即舆论质疑。
观察苏大取消奖学金事件和中国政法大学聘任兼职教授事件,其核心焦点在于决策程序是否科学民主。如果苏大取消奖学金的决定出自于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是学术委员会,那么无可争议。事实上,网友对中国政法大学的质疑,根本在于“未经正常程序”,要求校方公开决策程序和兼职教授聘任的制度办法,并就该制度办法的制定程序等作出说明。归根结底的问题是,校方的决策程序以及决策依据,是否来源于民主管理的结果。
毋庸讳言,我们的大学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大学章程制定、成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按照大学章程建立独立运行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方面,确实做得还不够,而校内的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也多混淆不清。这种情势下,包括出台校内的制度办法,以及做出某种决策,往往是行政权力主导,由此不免予人口实和留下舆论质疑的明显空间。
如果中国政法大学的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是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聘任邓亚萍为兼职教授同样履行了学术程序,而不是学校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这件事的槽点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了,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角度讲,甚至于舆论都无可质疑。有关大学的这类“小事”都可以闹得沸沸扬扬,由此提醒我们,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应加快步伐。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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