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玉
近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本月全面运行,“老赖”今后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12月2日《京华时报》)
老赖将不得担任公司高管,这一新规无疑是加诸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又一限制。一方面说明,最高法所一贯力推的执行联动机制,又有了新的实现路径;另一方面则表明,工商系统继金融机构之后,也深入兑现了自身协助司法执行的义务……可以预见,禁止老赖当高管,“追债”效果也许不会立竿见影,但它至少代表了一种向好的努力。
禁止老赖担任企业高管,不仅是工商系统落实司法责任的体现,也完全符合其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考量。可以说,这是健全从业者资质筛选,以及控制市场风险的必要举措。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老赖或曰失信债务人,其个体道德品质被证明存在缺陷;再加之,在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后,老赖日常消费、投融资等权利已被限制——— 这一切都决定了,他们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出任公司法人或高管。
工商管理部门,负有市场监管职责,也掌握着行业准入的通道。阻止老赖当高管,乃是为了避免个体的道德缺陷,最终放大为企业的运营风险。当然了,很多人会说,“此举吓不到也治不了老赖”!可需明确的是,这一新规既不是全部也不是终点,它只是构建“司法执行联动机制”的一环。顺着这一思路,今后势必会有更多类似的举措不断出台,这是一个动态的、累积的过程。
事实上,“老赖问题”只不过是法院“执行难”的一个典型例子。为了破解此类难题,司法系统的思路,主要还是集中在不断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从而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总体而言,这仍是一种“向外寻求支持”的逻辑,虽然不无效果,却也体现出法院系统内部民事案件执行乏力的困境。
包括老赖现象在内,所有的“执行难”,其实都与司法系统的固有缺陷不无关系。首先,专门针对执行工作的法律少之又少,法院执行工作缺乏刚性支撑,这在客观上使得对“老赖”强制执行困难重重;除此以外,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审理、认定,也显得极为保守和低效。凡此种种,其实都印证了法治建设的某些内在不足。
无论是治理老赖,还是其他失信被执行人,都离不开两个层面的努力。继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谋求更多的社会支持,固然至关重要。但是更为根本的,还是要从立法、审判等环节强化内在建设,确保对失信者的司法追责能够变得更为有力、更为高效。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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