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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问婚育”如何才能终结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张西流

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南京大学举办能源环保、生物医药类人才招聘大会。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尽管少有企业在招聘简章中表明性别和婚育要求,但在现场一对一面试中,招聘人员多少都会谈及应聘者的婚育诉求。有求职者告诉记者,50多个人的应届研究生班,截至目前,20个女生中竟无一人拿到offer,同专业男生offer一大把,有单位问及婚育情况,称此前有一名已婚已育的女研究生,他们”马上要了“。(12月6日《现代快报》)

不可否认,从用人成本的角度上讲,女性产假、生育保险等,是实实在在的硬成本。为了规避这种成本,一些企业在面对女性求职者时问婚育状况,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优先考虑“已婚已育”的女性,成为不少企业在招聘女性求职者时的一种“潜规则”。如此语境下,高校内的“研究生妈妈”越来越多,先生孩子后求职,成为她们的选择。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女生就业的形势更是“难上加难”。然而,无论是“招聘问婚育”,还是“已婚已育”成入职“通行证”,实际上就是一种就业歧视。诚如专家所言,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实际上反映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因此,政府应该采取配套措施,比如通过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手段,激励雇主聘用女性,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女性在求职中遭遇就业歧视,应依法维权。问题是,仅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显然难以扭转就业歧视现象;特别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也让劳动者遭遇维权困境。因此,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条款,并将婚育歧视纳入其中,便于女性劳动者依法维权,终结“招聘问婚育”的社会病态。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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