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集月音
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经历了二十年的蹒跚历程,终于在今年驶入了快车道。据新华社消息,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12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这部划时代的法律,意义不仅仅在于填补法律空白,其立法目的旨在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至此,传统观念中的“家务事”将从私域过渡到公域,公权力开始介入所谓的“家庭矛盾”,因而,立法过程中,观念的改变、执行的尺度都会引起不小的争议。在今年8月此项法律草案初稿公布时,舆论普遍认为其针对家暴行为的覆盖面比较狭窄,同时指出部分法条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和实施细节仍是空白。
显然,此次的二次审议稿倾听了社会各界的声音,相比初次审议内容,进一步增加了家暴的涵盖“内容”,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而且,二次审议稿中将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毫无疑问,将精神侵害和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暴力法保护范围,是符合现实需要的。语言、恐吓等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中所占比例不小,精神暴力酿成家庭悲剧的案例并不少见,长期精神暴力的伤害程度甚至要高于身体暴力,最终导致自杀、自残、自虐的现象也不少。故而,及时的干预措施会有效防止极端行为的发生。
至于同居关系,则是暴力行为高发的地带。有研究表明,同居、恋爱和离婚后的暴力,发生率实际上要高于婚内伴侣之间的暴力。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表示,因为这种暴力是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没有结婚证,施暴方的控制欲望会更强,暴力会更严重,“所以,分手暴力大多数是发生在恋人之间或者同居恋人之间,甚至是离了婚以后,施暴的一方不依不饶纠缠不休,甚至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比例都是非常高的”。从既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将共同生活人员纳入受害主体的范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目标不能略过的步骤。
除此之外,二次审议稿的另一大亮点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调整。二次审议稿规定,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受理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24小时内裁定。并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初审稿的亮相,在法律业内人士看来是反家暴法草案的一大突破,这意味着公权力将成为防止家暴的有力保障。但是初审稿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条款过于模糊宽泛,不少人担心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此次的二次审议稿对其裁定做了时间上的限定,并且明确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会加强其约束效力。
在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过程中,强化反家庭暴力法的可操作性,仍是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的焦点。不少委员呼吁继续扩大家庭暴力的定义范畴,纳入经济虐待和性侵害等常见的典型暴力行为。其他讨论还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的执行程序和细节,为避免执行尴尬,这些举措还需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基于去年凤凰网的一项调查,超过54%的人经历过家暴,而遭遇家暴后有48%的人会选择不寻求帮助。改变这种绝望的孤立无援,引入公权力的干预,实现对施暴者的精准惩治,有赖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而法律的威慑力,离不开可操作性细节的做实。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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