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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律援助由经济困难人群扩展至低收入人群

来源: 辽宁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将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将受援人群进一步拓展至低收入人群。4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日前,《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网站和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4月29日。

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草案最大亮点体现在法律援助事项进一步增加,受援人范围有所扩大。

草案明确,将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食品药品,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造成的损失、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宅基地使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及保险赔付,以及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有关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此外,受援人群也从此前的经济困难人群扩展至低收入人群,即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就可申请法律援助。

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方面,草案明确,可以根据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以满足法律援助的工作需求。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便民工作机制。

草案还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约束力度。

草案指出,司法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偿付法律服务费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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