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经信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并以内发改法规字[2016]622号文件印发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将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缩减为“两项半”,即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条件,对重特大项目将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从时限上看,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备案内容和程序、备案的变更、备案效力和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从时限上看,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备案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2年有效期内,因前置审批手续未办结仍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可申请延期备案一次(延期1年)。
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两个《办法》的出台,将对简化程序、明确时限,进一步压缩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投资活力起到积极的作用。(李永桃)
责任编辑:郝杰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