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省将通过立法规范汾河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其中,《条例(草案)》提出,汾河流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旅游、娱乐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
汾河流域面积共3947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流域范围涉及全省9市51县。汾河两岸规划范围内生活着1390多万人,汾河流域所属市县GDP占全省GDP总量的43%,流域内粮食产量占到全省粮食产量近四成,是我省政治、经济、文化集中体现的重点区域。但近年来,汾河流域出现面源污染加剧、地下水质日益恶化等生态问题,亟待实施有效保护。
为破解这一现状难题,《条例(草案)》从流域规划、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汾河流域内的利用、建设等活动。其中,《条例(草案)》提出,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娱乐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另外,禁止在河源、泉源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等地开采矿产资源。(李飞飞)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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