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从11月1日起,辽宁省直医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报销额度从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门诊特病统筹基金不再设起付标准,转往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8所扩大到58所。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6年起,省直参保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赔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保持10万元不变。通常,参保人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该政策未调整。其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参保人还可享受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最高限额调整至50万元。这就意味着,省直参保人年最高报销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至了60万元。
此外,本次调整还扩大了省直医保转往外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转往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8所扩大到58所。同时,规范了转往外地就医服务行为。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确因情况复杂、难以诊治,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须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限心血管病治疗中心)其中的一家医院临床诊治,经相关科系副主任以上职称的三位医师会诊,并签署意见,经所在医院批准。一个年度内省直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的人次数,应控制在转出医院省直参保人员住院人次的1%以内。记者 丁宁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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