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意见》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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