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新政破解“用地难批地慢”
简化、调整和改进涉及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报批的事项
本报讯(记者 张晓 敏通讯员 郭锋)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4月1日起,我省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新政,简化、调整和改进涉及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报批的事项,破解“用地难、批地慢”等难题。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我省将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
《通知》要求,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根据规定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对于已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通知》指出,在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当地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建设单位必须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通知》规定,国家、省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当省级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需组织踏勘论证。同时,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同时,《通知》简化了部分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再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具体审查内容调整到用地报批阶段进行,其中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可与建设用地报批同步进行。太原、大同两市的城市用地上报国务院审批时,今后只报规模,具体用地情况在省级批复实施方案时审查。
《通知》实施后,还将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下放审批权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涉及新增用地,由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以批次方式审批建设用地的项目,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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