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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简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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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4月12日电 (乔慧)4月11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简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2017年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办理退休审核。

《通知》明确,凡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等与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信息完全一致准确的,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凡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经办机构难以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单位要按经办机构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补录工作;参保单位未与经办机构核准参保人员信息而延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延误欠发的待遇由参保单位补发。因信息不准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超发部分经办机构要全额追回;欠发部分,属经办机构责任的由经办机构负责补发;属参保单位责任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补发;属参保人员个人责任的,不予补发。

《通知》中强调:以下两种情形的,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核)手续:按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企业政策性破产等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或延长退休年龄的;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在出生时间、工作时间、岗位工种、缴费年限等方面发生争议的。

此外,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办理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手续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参保单位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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