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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创新创业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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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邢杰冉)为全面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近日,省人社厅出台《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着力营造促进创新创业的制度政策环境。

办法对创新创业人员关心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保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积极性,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计入工作人员总数,核定的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统筹使用。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因创新创业所得收入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本人基本工资2倍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1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基本工资5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2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所需资金由核定的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解决。

为解决创新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创新创业工作中,办法提出,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离岗创业人员,若离岗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办理解聘手续后两年内需要重新到省内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直接选聘。

该办法适用范围主要为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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