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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区楼道内 禁止停放电动车与为电动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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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蔡洪坡)近日,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共计九条,分别对在不同区域场所,电动车如何充电、停放做了明确规定。如在住宅区,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如果因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导致发生亡人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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