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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两类人员可获救助

来源: 燕赵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日前,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该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纳入疾病应急救助保障范围。

通知指出,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指在河北境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能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是指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期间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救助病种及诊疗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有关规定,治疗措施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通知明确,对无法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填写《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核查,公安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医疗机构,并将核查结果填入救助申请审批表。无能力支付患者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证件或证明,由公安、民政等部门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持有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盖章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证明。

通知指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省、市分别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职能,不再承担向省级医疗机构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职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省级基金将不再设立经办机构,市级基金经办机构具体挂靠单位自行确定。

通知强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经核实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抄送征信机构纳入信用黑名单。(记者张淑会)
 

责任编辑:张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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