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政策,到放宽市场主体经营政策,再到放宽市场主体退出政策;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到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再到创新监管方式……
今年,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6个方面47条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为沈城市民创新加助力、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发力、久久为功,让政务服务更高效、企业办事更便捷,让企业真受益、群众得实惠,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沈阳打造营商环境一流城市。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政策
1.推进企业登记流程再造,进一步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将营业执照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
2.下放企业登记权限,除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未获登记授权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登记外,其他企业均按照属地原则,将登记管理权下放至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3.推进企业网上登记便利化,年底前实现营业执照就近打印。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企业登记业务并审核通过后,可就近选择自助打照机自行打印营业执照。
4.对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住所备案制,企业直接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不再提交住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借)用协议。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已经改制为公司的,企业申请改制、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可由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公司继续行使主管部门职责。
6.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允许被吊销营业执照(含经营期限到期的)的国有企业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依法组织清算,履行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7.企业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补领的,不再登报声明作废,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
8.个体工商户实行“当场受理、当场取照”。申请人口述申请内容,无需填表,即到即办,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9.实现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执业药师注册以及企业登记档案查询11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100%网上办理。
10.进一步压缩许可证审批时限。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14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及邮寄证明核发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气瓶、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由法定2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11.对重大项目及其配套服务项目,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申请,提前介入审批前期筹备环节,采取图纸审查、现场答疑、帮审结合等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
12.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全部纳入网上审批范围,所有申请材料和表单电子化。
13.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等审批后发放电子许可证书,企业可“足不出户”咨询并上网打印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证书(黑色或彩色)具有同等效力。
14.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4类补证事项,取消申请审核环节,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审批系统客户端自助打印。
15.对药械经营企业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零售药店相关审批事项,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并联申请药品经营许可、GSP认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对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审批事项,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并联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并联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受理、审查和审批。
16.开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便利化注册。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的,在不兼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统一担任各所属连锁门店的企业负责人。
17.对于承担的食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发(同时申请事项变更的除外)等低风险审批事项,如企业在申请换发许可证书时书面承诺“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年度内接受并通过监督检查、目前没有立而未结案件”等,可按程序直接换发许可证。
1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提交换证申请,除焊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作业人员换证不需要考试,不再要求换证申请人员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续作业时间证明和体检报告。
19.推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对市级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发证30日内,再由监管部门组织完成现场审查。
20.加强市场主体发展分析研判,定期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开展全市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企业发展趋势、行业发展预判、区域发展状况等分析,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放宽市场主体经营政策
21.允许零售药店经营“精制包装单味饮片”。对于经营精制包装且不拆零销售单味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中药饮片(精制包装单味饮片)”,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柜斗、不增加经营面积。
2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前提下,门店可以设立“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解决群众24小时购药问题。
放宽市场主体退出政策
23.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程序,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免费公告,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不再收取注销企业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24.将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部纳入简易注销范围。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5.加强“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运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
26.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协作,建立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27.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市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实施方案》,编制办事指南和操作规范,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28.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选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29.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30.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及时为企业提供完整、准确的服务信息。
31.开展事业单位、铁路、电信、供水、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和清理违规收费,降低企业营商成本。
32.联合沈阳供电公司,对转供电主体执行国家降费政策情况开展检查,杜绝违规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33.强化网络定向监测,严厉打击网络商品交易中侵权假冒、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订立不平等格式条款等侵害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全力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提升服务企业能力
34.鼓励引导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支持企业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强化专利信息利用。鼓励企业申报PCT专利,对申请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每件资助5千元,对获得PCT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5.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简化质押融资工作流程,吸引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拓展质押业务范围。
36.引导鼓励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产品,降低创新主体的维权成本。
37.在原有商标注册受理业务基础上,增加变更、续展、转让等23项业务范围,全面开展受理业务。
38.建设“互联网+检验检测”智能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在产品检验、计量检定(校准)、特种设备检验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推动各类质量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设备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为产业发展、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撑。
39.充分发挥国家大中型电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低压防爆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车用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以及国家加气机型式评价实验室、国家级特种设备(爆破片、阻火器、气瓶、补偿器、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实验室等一批国家级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我市大中型电机、防爆电器、能源计量与节能减排、特种设备生产制造等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40.健全完善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政策,对驻沈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标准化创新成果予以资助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有关政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及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等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按照有关政策分别给予相应资助奖励。
41.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库,共享全市小微企业政策信息,公开扶持政策及办理流程,完善小微企业展示功能,打造服务小微企业便捷有效的政策信息服务平台。
创新监管方式
42.实行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涉企一般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落实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企业,减少检查频次。
43.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登记市场主体数据库,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对一般风险市场主体(不需要许可审批、备案、承诺的),通过大数据监测实行精准监管。除投诉举报外,原则上3年内新登记的市场主体被抽查不超过1次。
44.建立“三项制度”清单,优化市场监管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45.建立市场监管系统免罚清单,按照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对符合清单事项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46.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深化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分析,推行企业信用“画像”,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47.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对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申请移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已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改正错误,承诺不再出现类似问题,近2年没有不配合抽查检查情形,在公示系统中没有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失信“黑名单”信息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恢复为正常信用状态。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尚志文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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