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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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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省有关部门了解到,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即日起,凡我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享受政策的毕业生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而“毕业年度”主要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项政策外,我省还规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为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促进创业作用。我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给予二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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