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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 河北玉田40亩耕地建"丽湖新居"小区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时有发生。记者日前在河北省玉田县采访了解到,该县林南仓镇小宋庄村就出现了以建“新民居”为名在耕地上违法建设楼房的情况。

40亩耕地上建楼房

据小宋庄村民反映,小宋庄村委会2011年3月以为22户无宅基地村民争取宅基地为由,将村集体所有的40亩机动耕地收回,并取得县国土局宅基地批文,盖起了名为“丽湖新居”的五层82套住宅楼。

“40亩耕地虽为村集体所有,但被村民承包搞蔬菜大棚已有多年,这里是耕地而非建设用地。”据孙姓村民反映,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这样的工程,并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村民对于“丽湖新居”的情况一概不知,现在主体工程已经结束,正待以1400多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现在村民大都有自己的住宅,即便有22户村民没有房子住,但剩下的楼房卖给谁?

另据知情人讲,“丽湖新居”每平方米造价600多元,整个楼盘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因为没有土地成本,可实现毛利500多万元。

对上述情况,直接参与“丽湖新居”项目筹划的小宋庄村原村支书孙兴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解释。孙兴 利 告 诉 记 者 , 小 宋 庄 村 有 村 民1016人,由于历史原因,土地人均占有量极不均衡,建楼的初衷是为无宅基地村民解决困难,同时也希望自己所居住的村庄“秩序化”。

虽然孙兴利自称其愿望是好的,但林南仓镇党委副书记刘树敏认为,孙兴利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跟村民说清楚楼房建好出售后,除满足该村无宅基地村民的要求外,剩下的房子如何处置,卖房的钱如何分配。

对于村民质疑的建房资金的筹措,孙兴利解释说是由丰润利民建筑工程公司垫资800万元承建,开工后村委会只付给该公司10万元。记者求证该公司经理高建民的妻子王女士,王女士首肯这种说法。但有村民坚持说是孙兴利和其他几人投入100多万元才开工建设的。对此说法孙兴利予以否认。

县国土局先称属“违法建筑”

自称任职玉田县国土局执法监察科的金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宋庄村村民反映的“丽湖新居”项目,确实占用了耕地,并且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去年9月,县国土局已对当事人下达了处罚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但国土局派人共去现场十余次,都未能有效制止。虽然县国土局对此事非常重视,但金科长强调,对于违法项目的处理原则通常是“发现在国土,处理在政府”;同时,现行《土地法》也没有赋予国土局强制拆除的权力,而是规定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又称属“规划项目”

金科长同时表示,该项目属于河北省批准建设的新民居项目,只是相关手续还没办下来。但令人不解的是,当记者要求其出示项目规划时,他却拿出了一份《后湖定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审批预审意见》,还解释说,后湖定府村的这个项目就包含了小宋庄村的“丽湖新居”。记者追问,规划既然包含了小宋庄村的这个项目,为什么不在规划中予以明示,这位负责人表示说不清楚。

据村民讲,他们曾去玉田县建设局规划科咨询,得到的答案是,建设局规划科根本不知道有小宋庄村“丽湖新居”项目。同时,在玉田县政府官方网站可以看到,2011年玉田县省级新民居示范项目有状元村(姚辛壮村)、芝麻堼村、桥联七村、河西村、刘典屯新村(刘典屯村)、丽湖新村(后湖定府村)共计六个村,根本没有小宋庄村。

村民们还去了小宋庄所在地林南仓镇反映情况,但镇里的一位负责人说,这楼是由省里批准建设的新民居项目,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村民们不明白,明明是县土地局已经确认的违法建筑,镇政府为什么依然用“正在完善手续”的理由为其辩解。

非法利用土地谋私利屡见不鲜

记者查阅相关文件发现,即便是农村村民建住宅,也必须获得相关手续,包括提出申请、公示;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相关部门要到实地考察,对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初审;公示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按规定报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宅基地批准后,县国土局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像小宋庄村这样的先建后申请乱建房的情况在各地时有发生。

近年来,国家为保护耕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如确实需要改变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国土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征收、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经申请批准后才可以用于建房和其他建设。

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买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此前,国土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曾在全国土地执法会议上表示,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因出让土地价格较高、办理手续繁琐,一些用地者将目光转向农村集体土地。部分地方未经依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农民集中居住区等名义,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乡村干部无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非法利用土地谋取私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责任编辑: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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