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1日讯 记者万静 近日由商务部制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从个人手中收购时,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电器收购须建立档案资料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对此,法律专家指出,此规定违反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生产日期、收购时间和地点、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指出,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第14条规定,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是:(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而商务部制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层级上顶多属于行政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而《办法》的法律效力不能超越《居民身份证法》本身。因此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上述规定,行政部门规章是没有权力要求公民履行出示、登记身份证件的法律义务的。
同时沈岿也对收购旧电器需登记出售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必要性提出质疑。他认为,虽然为了规范旧电器产品收购的规范经营,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生产日期、收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进行严格登记是必要的,但是对出售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也要进行登记,其必要性似乎不大,而且也不利对公民身份隐私权利的保护,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则向记者坦言,她实在不理解规定登记出售者身份证信息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王敬波认为,一般要求登记或出示公民身份证的行政行为,都要和公共利益衔接,而商务部《办法》规范的本身是收购旧电器的商业经营行为,收购旧电器还得登记出售者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其执法手段和执法目的是不相匹配的。
对于出售旧电器需要登记个人身份证号的规定,业内人士分析部门立法者可能是出于防范电器盗窃、销赃等犯罪行为,比较容易掌握旧电器销售后的流向及渠道。对此,王敬波认为,通过登记个人身份证号的手段来达到防范犯罪的目的其可行性有多大,尚需斟酌。目前不乏行政职能部门过于强调自身执法功能而忽视对公民私权的合理保护,对此应该引起各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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