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源于2007年12月,上海天丽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田涛方)委托东台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丽方)加工特定样式的方格手绗被。因外商取消了该份订单,2008年1月天丽人公司通知金丽达公司取消订单,2008年8月,金丽达公司向东台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丽人公司赔偿因取消订单而造成的4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金丽达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和金丽达印染有限公司签订的日期为2008年1月的产品供销合同,以证实在取消订单前,金丽达公司已采购了加工产品所需的面料。
对于该份决定性证据,天丽人公司认为由于两公司系关联公司,且金丽达公司一直拒绝提供面料样本,采购行为并未实际发生,该合同极有可能为事后补签的“假合同”,并要求对合同上的文字打印以及盖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然而,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后,天丽人公司却发现,东台法院拒收通知缴纳的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所需的对比样本材料在提交给法院后却不知所终。
为了解有关情况,《法人》记者专程采访了负责该案司法鉴定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的负责人明确回复,东台市人民法院并未向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缴纳鉴定费用和提供样本材料,导致无法鉴定。他还向记者透露,在鉴定期间,东台市法院先后派人来到鉴定中心,向鉴定中心提出了出具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的要求。
“无法鉴定”的结论成为关键证据,最终,东台法院和盐城中院两审判决,天丽人公司承担金丽达公司损失41余万元。
由于不服判决结果,几个月前,上海天丽人公司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份合同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2012年4月17日,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检材1、2(合同)纸张理化性状已发生明显变化,这种变化不是正常保存条件下可以形成的,应系人为异常老化痕迹。”
一位司法鉴定专家表示,若伪造某一时间形成的文件,一般都会对文件进行老化处理,这样会在文件上留下很多人为的、不正常的痕迹,如果司法鉴定认定文件系人为老化,就证明了文件中所标示的形成时间的虚假性,从而做出该文件不是在标示时间形成的结论。
至于承办法官为何会如此“卖力”,田涛认为,许丽与东台法院个别领导关系密切,常有来往,而其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和监督司法的权利则更是无往不利,这样也能理解法院为何会干预正常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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