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人类发展的主要特征。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正视市场经济中养老保险的新需求,直面新旧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冲突及诸多现实问题,借鉴和研究国外先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养老保险的新要求,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建议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1981)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1951年2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1953年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1955年国家出台实施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195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规定将企业和机关事业两个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了。1966-1977年间(十年动乱期间),建国初期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停滞、倒退的阶段。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得到恢复。197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退休制度得到了恢复。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在当时保证了社会的安定,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但其特点也使其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时面临巨大挑战。
2、社会统筹阶段(1981-1991)
这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个企业内部自保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所隐含的企业间负担的不均衡以及退休人员保障与所在企业经营风险相关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为此,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了由“传统制度”向“社会统筹”变迁的过程。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国有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直接冲击了企业自保下的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退休费社会化统筹机制开始在国有企业试点推广。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和实施阶段(1991-)
随着经济的发展,面对社会统筹的种种弊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文件明确:三方负担——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三个层次——责任的重新定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责任开始了重新定位,从而产生养老保险的三个层次,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针对各地养老保险改革出现的混乱局面,国家于1996年开始研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于1997年7月,由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明确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是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模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基本模式的补充。
20世纪末,我国已初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规定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国家到地方均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并且基本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探索和实践,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已经确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实践模式。从原来的现收现付制逐步过渡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特点的深刻认识,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该模式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模式在我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康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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