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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92项行政审批要下放 无法可依事项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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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市政府下发《青岛市2012年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下放清理工作方案》,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与审批相关的监督服务事项的精简、下放、清理工作予以规范,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全部取消,达到现有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削减19%的目标。

清理的事项主要为三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中的保留事项、改变管理方式事项和不列入本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录的事项以及自该文件颁布至今依法新增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市政府202号令)中的保留事项、改变管理方式事项以及自该文件颁布至今依法新增事项;清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监督服务事项。

本轮清理将大幅度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参照武汉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标准,按照“该放必放”、“能放都放”的原则,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最大限度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市内四区,重点解决28个部门的92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五市三区,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情形的市级行政审批权,原则上均予下放;同时,参照江苏省昆山市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标准,指导五市三区向镇、街道下放审批权限工作。

权力下放后,凡原来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 ;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执行,各市区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方案指出,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要做好事项定性;确定许可主体;明确设立依据,行政许可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一年内有效)为设定依据;梳理许可条件,规章以下文件设定的许可条件一律无效;明确申报材料,应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申报材料证明;限定许可期限,完成市政府关于审批期限提速30%的要求;进行事项归并;做好权力下放,凡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许可事项,一律下放到区市,市级不再保留该事项,凡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使的许可事项,能下放的,应明确区市级行政机关为许可机关,不再列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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