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船厂诉跨国公司频遭管辖异议 中国法律有权审理跨国造船纠纷吗
山东一家民营造船厂与两大跨国公司的国际贸易纠纷,在青岛海事法院受理后,反复遭遇管辖异议,凸显中国造船业在国际纠纷中的法律弱势地位。
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就这一程序问题提审终裁。
山东威海西霞口船业公司遭遇船东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弃船后认为,发动机供应商芬兰瓦锡兰集团与船东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以旧发动机冒充新发动机销售,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涉嫌商业欺诈。于是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另案起诉瓦锡兰(上海)发动机有限公司无理停止售后服务。
2011年6月18日,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两案。随后,三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首次提出“中国法院无权管理”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13日,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厂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与三大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应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海事法院管辖,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
但三被告于今年4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坚持 “中国法院无权管辖此案”。青岛海事法院于2012年5月、6月、7月三次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审理认为,三大被告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2年7月31日裁定这起跨国官司由最高法院提审,并向青岛海事法院下达裁定书,要求中止对该案件的审理此案。
船东和发动机供应商是否联合欺诈
那么整个纠纷是如何产生的呢?
2006年6月3日,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0.60 0.00%]进出口山东公司作为共同卖方与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签订了建造两艘12500型多用途运输轮的船舶建造合同。在签署的《12500吨技术规格书》中,船东指定要求购买由芬兰瓦锡兰集团生产的型号为W6L46的主发动机、推进系统及相关设备。
2007年1月22日,按照西特福的要求,西霞口船业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与瓦锡兰订立了两份12500吨多用途船主机买卖合同,包括主发动机、推进系统及相关设备。单台主机合同的总价款为301.93万欧元。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称,1号多用途散货船于2007年4月开始建造,过程费尽周折。
西霞口船业公司曾向中外船舶业界发出公开信,回顾了造船的全部过程。公开信称,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每个需要船东配合的环节,西特福都百般刁难,先后额外用时共计长达19个多月,故意造成弃船后果。
2009年7月13日,西特福以生产拖期严重为由,发出了两艘船的解约通知。此时发动机尚未安装。
2008年8月28日至30日,1号船主机及相关备件抵达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铭牌显示生产日期为2008年并附带劳士船级社证书。在1号船试航期间,西霞口船业发现主发动机油压低于正常操作压力。经过瓦锡兰售后服务调试后,针对主机问题,再次进行试航,仍然低于正常操作压力。
在此之后,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收到瓦锡兰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发来的邮件称,该发动机系荷兰船东在别处购买的旧机器,由瓦锡兰公司翻新后,再卖给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1号船主机进行了鉴定检验,结论为该主机是翻新后的二手主机。
2011年7月18日最后试航达标时,已离2009年7月13日船东下达解约通知时间过去了整整2年。而另一台同样型号的轮船,由于发动机卖家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无法调试而停工至今。两艘货轮货值4000多万美元。
遭受重大损失的西霞口船业,多次要求瓦锡兰就“旧货当新货卖”的欺诈行为给予赔偿,但对方拒不回应。西霞口船业诉至法院。
案件尚未审理,12500吨系列的第二条船也已面临主机的调试工作。西霞口船业公司称,当年9月2日,西霞口船业向瓦锡兰售后服务发出亟需技术服务的请求,但邮件发出后杳无音讯;电话寻求帮助,得到的答复是需要瓦锡兰集团的指示。9月19日,西霞口船业再次以邮件的方式,书面请求瓦锡兰售后服务来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没有答复。同一天,西霞口船业收到瓦锡兰发来的传真,上面写明:除非撤回对他们的起诉,否则将不予提供任何技术服务。西霞口船业于是追加起诉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违约。
2011年12月8日,国际船舶网曾就此案对瓦锡兰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采访。瓦锡兰方面对船机方面的问题答复是“不予置评”。而对于瓦锡兰是否已停止对船厂进行相关技术协助的询问,答复是:“船厂拒绝接收瓦锡兰交付的发动机,并要求我们提供另1套新的设备,我们在询问原因,所以在此期间瓦锡兰无法为该船厂进行任何调试工作。”
瓦锡兰还在后来的庭审中,否认把旧发动机翻新当成新机来销售。
中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就这起跨国官司的本身来说,两大跨国公司一再坚持,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发动机以旧充新”问题,应该按照前期的合同约定,提交“伦敦国际仲裁委员会”。
但西霞口船业公司方面认为,虽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 “欺诈情节”并不属于前期订单合同的“约定事项”,而且这是多个侵权行为造成的,单独任何合同的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事项都仅限于合同本身或有关的争议,都不足以涵盖上述这几种合同,更无法对这种合同履行中所出现的侵权行为有必然约束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管辖。
瓦锡兰公司表示,“由于诉讼正在进行,在法院查明真相之前,瓦锡兰不便透露该事件的任何细节。
法律界人士认为,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再坚持的“中国无权管辖”,其实已经是“业内惯例”。 虽然中国造船业已经位列世界三甲,与日本、韩国成三足鼎立之势,但造船规则却一直由国外把持,中国船企在世界造船行业缺乏话语权。
西霞口船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刘玉宁说,中国船企手中持有的所有涉外订单,其合同条款无一例外都按照外国船东的要求,约定到国外的仲裁机构,聘请国外律师,适用外国法律。这种格式合同,从法律角度表明,号称世界造船工业大国的中国船企还很弱势。据了解,在近些年发生的涉外仲裁纠纷案件中,中国船企几乎没有胜诉的先例,由国外船企违约或故意刁难导致的不利后果,中国船企只有自己消化。
刘玉宁律师认为,如果最高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申请,案件将回到原点,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如果裁定管辖异议成立,那么中国船企将失去法律救济的权利,而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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