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乔
感恩、谢恩,本是道德的范畴。但以条例的刚性形式对此作出规约,并不多见。山东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同时,明确规定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几个月前,民政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者从生计、医疗、教育、住房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政策。此次山东的条例,显然增加了对受益人的道德约束。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一个进步。
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受益者的冷漠是对自己心灵的不小伤害;对于见义勇为来说,这种冷漠则是对社会良心的伤害。
救助与被救助,一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一个人,既应有援助他人的热肠,也应有知恩感恩的良心。二者缺一不可。在我们悲叹社会冷漠的同时,也应看到正是一些人的不感恩让良心缩进内心。
谢恩,是受益人的基本价值,也是社会的基本价值。拥有一颗感恩的心,也会自然而然生长出见义勇为的理念与行为。以刚性的条例对受益人进行谢恩的规约,不妨看作是对这一基本价值的强有力的导引。
很多时候,刚性的制度,对道德往往无能为力。因为道德的建树,不能简单地靠刚性的制度约束,而要更多的靠文化的涵养。但这并不是说,道德领域就不需要制度,道德也同样需要制度化。只不过,这个制度不能管得过宽,把那些管不了、管不好的道德诸事也揽过来。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道德的制度化就必然遭遇“模糊地带”,有时很难实现量化与惩治。一般而言,没有惩治,就不会有制度效果。但在道德领域,这样的“模糊地带”却又是一种必需的存在。
正如此次山东的条例仅仅规定了要受益人“表达谢意、予以慰藉”,但仅此而已。如果受益人不表达谢意,刚性的制度似乎也没什么刚性办法。但这并不表明,这样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
道德的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更是一种价值的彰显。对谢恩的规定,即代表了对这种主流道德价值的认可,即使无法对受益人实现有效惩处,但这种规约也是一种无声的命令,促使受益人进行良心的拷问,也会促使舆论对受益人进行一定的谴责。最终,也会彰显谢恩的正向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对谢恩的制度规约,应严防变成一种对见义勇为受益人的精神戕害与物质的索取。因为这种规定的“模糊”,可能会变成一种执行的弹性。应当看到,很多受益人的不谢恩,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即使是受益人主观上的胆小、自私而不谢恩,也最终应得到宽恕。常言道,唾沫能淹死人,众人皆对其不谢恩而进行道德法庭的审判,必致其精神受到伤害。又或者以为没有物质表示,就是光说不练,就是不谢恩,也必然会给受益人带来极大压力。这一切,最终都无助于谢恩价值的形成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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