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下午3点,重庆三中院对任建宇起诉重庆劳教委一案宣判:任建宇起诉法律期限已过,驳回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之内,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任建宇的代理律师浦志强和徐利平对此裁定表示失望,这意味着他们所受理的重庆劳教案件中,大部分人都已经超过法律起诉期限,徐利平说,将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任建宇不再发抖
此前一天,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书中称2011年9月23日,任建宇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本委决定劳动教养两年。经复查认为对任建宇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当,现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撤销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
任建宇于19日下午恢复人身自由。宣判时,他已显得平静。
他起诉重庆劳教委的案件于10月10日在重庆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据其代理律师浦志强律师说,当时任建宇出庭时手一直发抖,他不得不把“这孩子”的手紧紧地攥在自己的手里。届时任已经在劳教所中待了一年零十八天。一年内瘦了30多斤。
当时庭审主要围绕着两个焦点进行:一是任建宇法律起诉的法律期限是否已超过;二是法律实体的争议,即对任建宇之前的判决,是否有真正的合法依据?
10月10日在经过一天的庭审之后,审判长宣布:“本案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因案情重大,需进一步核实。因此,本案择期宣判。”
重庆劳教委的两位委托代理人姚岗涛和金学凌说,劳动教养决定书尾部交代了诉权和起诉期限为3个月。9月24日劳教决定书已被送达给了任建宇;在劳教期间,涪陵劳教所保障了任建宇会见亲属的权利、通信的权利;此外,任建宇自己是大学生,完全有书写能力自写诉状。综合以上理由,任建宇的起诉权利在2011年12月24日就已经结束。
徐利平律师则认为,被羁押的公民和社会上自由行动的公民是有区别的,任建宇在被劳教期间,不能和普通公民一样行使起诉权。也就是说,任建宇和自由公民在行使诉权问题上并不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11月20日法院最终裁定,原告律师“主张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不应计入起诉期间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任建宇已超过法律起诉期限,驳回原告任建宇的起诉”。
三中院曾受理过方竹笋案——2011年4月28日,重庆市劳教委决定对方洪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24日,方洪被解除劳动教养,并于5月8日向重庆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方向律师表示,两个案件不同之处在于,方洪曾被限制会见亲属。
三个月后申请国家赔偿
徐利平说,他对重庆市劳教委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劳教委对任建宇劳教案的执行程序继续存疑。
根据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而现实是,公安机关一家或就可以拍板劳教。
责任编辑: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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