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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举报楼盘价格疯涨引发房地产暴利论(5)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刘俊海进一步提出质疑,房地产供应在垄断的情况下,价格不仅取决于需求,同时还有开发商的垄断力量。成片的区域性开发,使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居于垄断地位,他有定价的能力。目前的房价就是由开发商的垄断地位形成的垄断高价,即使把开发商的成本降为零,他们仍然会索取垄断高价,房价也不可能降下来。

“二次房改”的发起者李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房地产行业存在暴利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催生了三大利益集团,使得对于房价的调控和住房保障立法的进程都举步维艰。

李明所说的三大利益集团包括:政府土地财政的短期利益,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14239亿元,其中杭州市以创纪录的1200亿元夺魁;管理部门的部门利益,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开发商和炒房客的利益;开发商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团利益。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显示,无论是近9.4亿平方米的成交量,还是估算约每平方米4695元的均价水平,都创出了历史新高。全年房价涨幅24%,平均每平方米上涨813元,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城市地价监测信息,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是每平方米约2500元,可以大概算出,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商赚取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国际上房地产业的利润率一般在5%上下,而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利率在30%以上,完全是暴利行业。”李明说。

记者从有关专家那里了解到,在德国,如果房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20%即为“超高房价”。根据德国《经济犯罪法》就已经构成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房价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围内,出售者将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房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50%,则视为“房价暴利”,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出售者将受到更高罚款,甚至最高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对此,刘俊海认为,应进一步提高房地产暴利讨论的公共化程度,“公民有权利依据价格法向价格主管机构举报这种暴利定价行为,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法规定的暴利行为,还需国家发改委作出行政裁决。但是我建议,可以就房地产商是否牟取不合理的利润空间,举行一个听证会,广泛征求消费者、房地产商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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