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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位女士打电话举报某县学校存在吃空饷现象,希望媒体能够关注。记者几经追问她的姓名,她就是不说:“记者同志你别问了,我就是这个学校的老师,给你反映的情况绝对属实。我们的老师告过,被他们整得很惨。希望您能谅解。”
今年1月9日,中纪委、监察部表示,提倡群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此后,全国许多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也纷纷表示鼓励实名制举报。一方面是官方的鼓励,另一方面是民众的顾虑,实名制举报的羁绊在哪里?
昨日两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让查办贪腐案件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很多代表委员认为,实名举报确有必要,但关键在于如何保护举报者。
【表态】
实名举报的案件,检察机关每件都查
今年1月9日,中纪委、监察部首次利用电视直播形式,通报2012年查办案件工作情况。通报称,去年前11个月,千余名党员因工程腐败被查处,在2012年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来源于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的占20.9%,来源于办案中发现的占7.1%。由此可见,信访举报已经成为纪检监察部门获取办案线索最为重要的途径。
但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通报会还通报了近3万名干部被诬告的情况。通报称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为29551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是非,保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此,中纪委、监察部在通报会上表示,提倡群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
在1月23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记者会上,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表示:反腐需要依靠群众,要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案件我们件件查。通过群众举报,这些年来,全省查处的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都得到提高,起诉率、判决率都在明显上升。
省人大代表,河南省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书青认为,鼓励实名制举报贪腐案件是有一定道理的。在众多举报贪腐的案件中,确实存在相当比例的诬告和陷害。告恶状的一张8毛钱的邮票一贴,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就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举报属于子虚乌有,不仅浪费了办案力量,而且对被诬告者在感情上、名誉上客观上也会造成一定伤害。而举报者因为是匿名举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实名制可有效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因为是实名制,在诬告和陷害之前,举报人恐怕就得掂量掂量事情的后果。吴书青表示:实名制不仅要鼓励,而且要形成制度。
【现实】
担心被报复,六成多市民不愿实名举报
尽管官方一再表示鼓励实名举报,可愿意实名举报的却不占多数。昨日,记者走上街头,随机采访了20名市民,问题就是“如果你是举报者,你愿意实名举报贪腐官员吗?”其中有13人表示不会考虑实名举报,占受访人数的65%。另有5人表示,要看举报的对象是谁,只有两人表示愿意实名举报。
市民庞德强就是不愿实名者之一。“举报人对于贪腐官员来说,肯定是处于弱势地位。”他说:“绝大多数情况是下属举报上司,民众举报官员,两者地位本不相称,如果又处于一个单位或者平时就有冲突,那实名举报几乎会招来灭顶之灾。现在有多少上访者遭受到各种不公待遇,谁还敢实名举报呢?”
市民李晓阳对记者说:“实名举报后,贪腐官员得到查处还好,万一因为种种原因,他们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肯定会对举报者打击报复。从这个角度来看,还是不实名的好。”
还有市民担心如果实名举报,被举报人可能会通过某种渠道获取举报人信息,从而打击报复。
本报记者采访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时,就提出如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他表示:如果出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查属实,要根据法律严肃惩处。实际上,我们已经查处一些这方面的案件。这样做,也是为了保障举报工作能顺利开展下去。
但是,这仍不能打消一些市民的担忧:“如果已经打击报复过了,举报人已经受到了伤害,此时再严肃惩处,对于受害者岂不是晚了。”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也印证了市民的担心不无道理。
【建议】
为举报人壮胆,需要通过立法实现
“实名制举报就像是蹦极。” 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新乡市亚化建筑公司总经理陈令军委员说:“我只有确定绑在我脚上的绳子是绝对安全的,我才有勇气跳,如果脚上绑的是根头发丝,试问谁敢呢?”他认为,只有加强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才能让民众敢于实名举报。
据了解,我国对举报人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给予举报人切实、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相关法律严重滞后,缺乏切实、可操作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缺乏威慑力,现实中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外,部分办案机关较少设身处地为举报人着想,从理念上没能把保护举报人与打击犯罪置于平等地位。甚至有些举报人的信息泄露正是来自于办案机关内部。
省政协委员、河南侨联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盈建议,与许多国家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立法和具体举报落实制度都明显落后,因此急需要制定类似《举报人保护法》的专门法律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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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举报人保护的法律相对完备。包括《吹口哨人保护法》和《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详尽规定了“证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乔迁,工作变动”等具体的保护措施。
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有相应的法律。
在我国香港,举报人属于证人的范畴,受到《证人保护条例》的严格保护,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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