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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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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之一的香港影星成龙参加了两会。会议上,成龙炮轰执法不严成为关注焦点。是的,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已成为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江苏省国有企业南京建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乐集团)的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很经典的案例:

案例一 一份假合同,造出一厂房

1996年7月底,建乐集团全部垫付工程资金近70万元,施工完毕的西安庆安公司兴建的《西安市庆安冶金铸造厂》的机加工厂房工程,验收、决算后,因我公司拒绝厂方上级主管负责人毕某索要好处,毕某就久拖一年多不付工程决算款。因此,我公司于97年9月起诉至西安市中院讨要工程款,但判决结果竟然印证了案前毕某公开向我们示威所言:“不按我的意见办,在陕西境内,随便你告到哪里,都无用,必输无疑。”西安市法院(97)279号和陕西省高院(98)27号,先后判决我公司败诉。二级法院判决依据毕某事先设下的骗局伪造事实、行骗:案发后,毕某组织收买“三方”(被告、六村堡建筑公司和许某)制造的一份假合同,……,二级法院以此作为判决认定:“庆安冶金铸造厂”机加工厂房工程非我公司施工完毕,而是被告所在地“六村堡建筑公司及承包人许某施工所完成……”。

在此,我们只列举以下向法庭提供的几例主要证据和事实,就知二级法院判决认定所谓证据、事实,完全是颠倒事实,纯属谎言、伪证,是完全错误的。1、案发后,被收买、参与“三方”作伪证中关键一方的许某,是该工程前期操作、引至者,是工程初始毕强加于建乐集团的工程承包人,对此,从95年6月至96年11月,双方订有多份协议,约定双方在工程合作中责、权、利,在案发前,从95年11月到96年9月,许在对我公司承包施工近一年期间,建乐集团同许每日、每月工程量价结算付款清单和支付机械设备调用、食宿(租房)费用……总计60多万元的各类票据在册,每笔都有许某签字。,2、工程完工验收后,96年4月28日、6月28日、7月29日,被告厂方先后出具给建乐集团签字及盖有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决算书》和《二份竣工图纸》收据。3、当地市和未央区建管处于96年6月15日,出具涉案相关证明等相关大量证据。 4、工程完毕决算后,由于毕久拖不付工程决算款,许某于1996年10月19日,在南京鼓楼区法院起诉建乐集团讨要工程决算款,鼓楼法院于1997年2月17日给建乐集团《应诉通知书》……许某在起诉中所呈述事实和列举其同建乐集团于95年6月3日、9月8日、96年3月8日、6月29日、10月19日所签五份协议,以及96年7月25日,许某亲笔写给建乐集团共11页纸《情况汇报》材料等证据,就将本案事实真相反映得十分清楚。5、对毕等人在发包工程中之腐败行为和在涉案工程中吃喝玩乐以及要好处、不给回扣就不付工程决算款之事实,案发前,建乐集团分别于96年11月21日,向西安市检察院举报中心陈建伟主任举报及其回电讯记录和97年6月16日,向时任陕西省长程安东投诉反映,而获其批示调查的,98年8月21日,陕监办函(1998)6号回函,就包含有本案内容事实,如不是事实,当时连续几年的市、省先进之国有企业,我们能为区区70万元之事,而敢如此举报、投诉、起诉?

在二级法院开庭上,法官认可“庆安公司”、“六村堡建筑公司”和许某三方提供伪证据:“许某96年4月8日就同建乐集团断绝承包关系,不再往来”;“4月12日后,许某就去代表六村堡建筑公司承包庆安厂的机加工厂房工程施工”。“被告已于96年4月10日就终止96年4月5日同原告所签合同”;“被告于96年4月12日同六村堡建筑公司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 对二级法院背叛、践踏司法公正的判决所认定的以上事实,请问几个为什么?1、为何在判决书中,不说明以上事实所发生时间?因为,法官明白,我们在以上第一条中所列举几例证据、事实,充分说明,建乐集团同被告庆安公司和许某之间在涉案工程中,所发生事实,全部是在法院判决所认定时间之后,如判决书中公开说明时间,真相不就一目了然吗?由此可见法官之用心。2、建乐集团提供的登记在册的《1996年4月8日至96年9月30日,许某在南京建乐集团公司借支102165.87元,用于庆安厂机加工厂房工程费用清单》一览表,共计票据100份,每份票据都有许某签字,是在所谓“许某4月8日同我公司断绝承包关系”之后发生的,对此又做何解释? 3、判决书中,为何就依据许被收买后于4月8日写的一张白条伪证,就认定:“原、被告双方确认(4月5日)合同作废”,认定“双方”中,有建乐集团有一字一句“作废”之据吗? 4、为何被判决认定“实际履行合同”中的当地的六村堡建筑公司,几次开庭无一人敢出庭,在我们多次要求下,始终是被告一方代理人,作为“三方”代表为之出示“实际实际履行”建成一个厂房工程的票据,共计六份,全是假票证,……,真是天大笑话,“天大奇迹”,就凭几张纸而伪造的一份假合同,就能建造出一个厂房!?绝妙奇案,天大冤案!?看看《案件附件详情》,可知涉案法官行为之黑,真是腐败绝顶!

案例二 法院枉法办案 充当腐败保护伞

江苏省高院2010年10月6日下达(2008)0065号判决案,要说此案,不得不首先说一下,因腐败事发,而被改判的省高院(98)61号腐败案,因该案,同属我省法院系统,同由二名大权在握 “黑手”(省高院一名为首,以下简称“首黑”),从96年至今,始终操控建乐集团同辽宁某个体承包人余某之间二个经济纠纷案,看看96年9月28日,余某曾经的代理人、重要证人之书证,就清楚“二名黑手”对负责“搞定”二个案,案前给案件当事人余某之承诺,因此,在呈诉0065号判决之前,先了解“二名黑手”操控已改判的第一个腐败案,省高院(98)61号判决,由此可知,至今仍在案含冤的0065号案,“腐败”海水之“深”。96年,省高院61号判决在市中院一审时,建乐集团就将所知二名“黑手”操控该案、给负责该案审判领导、法官打招呼、做工作一些事实,向市委、市政法委做了投诉、举报,后由于市政法委领导又是批示、调查,又是亲自过问、监管,才得到“依法公正办案”的结果;市中院(96)66号判决,二审,在省高院,就在为“首黑”掌控中,建乐集团同样向省有关部门、领导举报、投诉无用,省高院(98)61号腐败案由此而来,看,司法腐败如洪水猛兽,百姓费尽心血也无法阻挡……,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涉案法官,一个又一个执法违法之事实,在《案件附件》中,反映得十分清楚。后由于2001年,省高院纪检处(室),落实省纪委曹书记对建乐集团投诉批示,经调查实的,二名“黑手”之一的某副院长同案件当事人之间腐败事发之压力下,“省人大”才调案亲审后,下文指出其错,经另法院重审后,才于2003年获改判。对此,省高院不但不追究、不处理,反而告知建乐集团:“此事与案件审判无关”,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保护“腐败”之典型。一个辽宁人,一个江苏某市法院副院长,二人因“二案”才相识、相交,“世上有无缘无故爱吗”?

案例三 执行回转,无人问津

腐败有保护、有支持,所以,至今仍在沉冤中的省高院0065号判决,该案在审判中,涉案三级法院、院长、及20多名法官,在“首黑”掌控下,徇私枉法、伪证、灭证,手段恶劣,腐败绝顶,就不奇怪。在此,建乐集团提供大量事实和证据中的一例:先后亲历亲自参与经办此案的法官、审判长、庭长,他们分别于2006年前后出具证明材料,就充分说明,0065号判决中,反复做为本案“三条核心事实”所依据三份“本案关键证据”,完全是彻头彻尾谎言、伪证,甚至是涉案法院院长亲自灭掉:“本该关键证据”,案件判决还能有公正可言?类似伪证事例太多……,详情见《四个案件,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审判简况》和已被0065号驳回的省检察(2008)325号抗诉书中事实、证据。

再看看省高院(98)61号腐败案,案子改判前后,涉案二地(南京、营口)法院、法官,执行“天地之差”,“权为利谋”显而易见,改判前, “首黑”的一个招呼,为个体执行,南京市法院执行局,力度大无比,南京执行不到,移地到长春建乐集团  施工工地,“违法”执行非工程决算款130万,一气呵成,“非法”也“合法”,(见当时被执行“吉林省某集团”2002年5月16日给建乐集团函件信),从中可见“不讲法理”之力度……,因130万系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当时,给建乐集团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和严重后果,2003年,省高院(98)61号腐败案改判后,为“国企”执行回转,无人问津,至今分文无回;后在建乐集团不断投诉、上访下,2005年6月市法院才告知2004年已移送营口市法院执行,因被执行回转人无财产而终止执行。而实地调查大量事实说明:“二地法院”明知被执行回转人至今仍是当地富商,其中,目前正兴旺生产的一工厂,年产值上千万,还是涉案中,立约担保之厂,以及当地村委会为之所出具当事人“已离婚,无财产执行”,既是虚假证明,又是不合法,法院仍然采信而终止执行。我们同“二地法院”,特别是同营口法院相关多位领导,多次深层次沟通,表态很好,落实无果。何因?因我们没有按“潜规则”办,太多法律悲哀 ……

案例四 求赔偿近20年无结果。

95年, 建乐集团诉讼保全在押我市鼓楼区法院近20万元物资,在等待判决期间,被该院无故送给与该案毫无关系的厦门一个体户,判决建乐集团胜诉后,法院久拖不处理,就这样一个只要按市委和市政法委二位王书记对我们先后投诉二次批示:去“依法执行回转”,就足以解决的问题,但该院时任院长根本不予理采,制造种种借口,不去“依法执行回转”,又由于法院之过错,由该案所引起连锁案反映,建乐集团被登报 “入老赖”行列,被银行按规定,上“黑名单者”,一律停止公司信贷,致使公司当时在全国各地十多个亿在手工程因违约先后终停,因此给建乐集团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多次承诺的“一定为你们处理、解决好”,又是言而无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委员并参加讨论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党动手一起抓,既要坚持打持久战,也要打好歼灭战。这体现了党中央对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司法腐败的规范治理

在法治国家,存在着司法权力在不同利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施予与剥夺和人身的强制与消灭。司法是最终与最后的强制性配置,因而极可能受到扭曲、压制或利诱,形成腐败易发和多发的公权环节。某种程度上讲,司法腐败已成为当今中国在又好又快的经济社会进步过程中所面临的不可规避的发展问题。但是,司法只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腐败不过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一个连带性的制度问题,不是也不可能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障碍。只要在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理性地认识司法腐败,并依据司法权力形成的中国特点和其运作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形态来科学地规范和制约司法权力,应该有效把握司法腐败发生的规律和表现形式,对症下药,有效地消除司法腐败生成的土壤,抑制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实现司法的公正、廉洁与文明及权威。

一、对司法权力的公权制衡。

权力分解是对权力的一种合理的分化与分离,对分离的权力单元的功能与效果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的流程分布与协调配合,实现对权力的合理分布、规范互动和系统结合。权力的制衡是对分散的权力单元进行合理排序与促成合理互动,以实现功能互联、互助和互补,实现系统整合,形成整体功效。使权力制约能够有效控制权力的异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权力滥用的可能。同时,司法官员的品德修养对于司法公正与否是有决定性的,在人大任命法官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高尚的政治道德、职业操守和司法素养,以严格的门槛准入,保障所任命的法官能够严守中立、超越纠纷利益,制裁邪恶,维护公正,并使违法违规的法官受到及时的质询甚至罢免。

二、对司法权力的诉权约束。

通过诉讼权利和诉讼利益来制约程序过程中的司法权力是司法腐败的重要制约路径。纠纷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是与司法权力相伴相生的,具有共时性和利益关联性,这种经常性的同步化存在,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其对纠纷利益的争取与维护来实现司法的正当权衡,从而使纠纷利益各方都“得其应得”,“失其应失”,实现利益的法治化均衡和社会的规范有序。因此,任何权力的偏失都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故此,当事人的权利监督是出于对其诉讼利益最大化的诉讼目标追求实践而表现出来的争议双方之外的对司法权力不利于其诉求的博弈与“对抗”,这种利益对抗是司法公正的最敏感的利益制衡。同时,司法权力也不是绝对的专权或独断,它解决的是利益冲突,维护的是合法权利。因此,同样存在司法公正价值目标对当事人司法行为的规范引导与法律规制。只有诉讼行为符合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期待权,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有效保障和增进社会互信与利益互助,切实减少冲突成本,减轻诉讼负担,司法才是公正和高效的。它使法官在个案裁判中随时随地都受到“利害关系人”直接的利益评断、诉权对抗和司法救济,从而缩小法官裁判的任意性和自由度,约束司法权力正当行使,防止司法腐败发生。

三、对司法权力的程序限定。

通过司法的充分说理和对诉讼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守,实现司法产品的正当生产,保障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司法效率。针对诉求的说理性及协商性、合意性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规范及平等、开放的司法运作,共同营造和实践着司法在认知与依赖前提下的司法权威。规范个案处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促进当事人建立合理的裁判预期是司法的公正性和体制价值所决定的。裁判必须做到公正规范、及时高效和“案结事了”,以促使审判过程成为揭示纠纷利益合法性和规范利益正当化的法律衡量与规则治理的过程。在充分倾听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基础上,通过合议庭、审委会和人民陪审员陪审等各项诉讼民主制度的严格执行,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又有利于规范法律适用,从而真正实现程序理性和裁判民主,又使诉讼公平、正当、透明、高效、便捷,让当事人获得司法的及时回应,促进其得到胜负皆明的裁判结果。让司法成为当事人自觉和理性选择的重整相互关系的文明生活方式,并使司法评价成为人们反思、重估和重构相互关系理性状态的一种法治状态,就能使司法腐败没有擅权的空间、滥用的条件和徇私的土壤,减少司法的“直接成本”,并防止司法“错误成本”的发生,真正使司法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国家利器。

四、对司法权力的公共监督。

通过司法权力的公开与透明实现司法权力的社会制约,促进司法程序既独立于纠纷利益,又开放于公众智慧;既维护当事人诉权,又保障公众的舆论自由是司法实现纠纷解决与制度化的模式引领与塑造的重要目标,也是法官客观科学地做出符合矛盾与利益冲突本质属性与内在要求并契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生活条件发展的公正裁判的法治根基。实现司法程序的权利保障和外部的灵活性、适应性,回应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法治的期待是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社会舆论、网络舆情、关联群体和行业组织对备受关注之公案的意见与建议,要在坚持个案公正审判与借鉴的同时,从司法统一性、均衡性和稳定性的角度,认真识别、借鉴和总结,以实现司法的经验性发展和人们对诉讼正义共同法治蓝图的积极参与,真正使民众从对司法个案的非程序化表达中实现人民司法民主化的助益与受益,在不影响司法正当性,不损害纠纷当事人纠纷利益和隐私权利的前提下,实践人民司法以制度为中心和以程序为载体的正义、权威和廉洁的利益整合与法治建构。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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