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8月19日新京报社论《环保意识重要严厉监管更重要》,提出了在华投资的诸多跨国公司环保违法的严峻事实,它反映出如何强化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
近年来,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断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比如环保违法、产品质量问题、忽略员工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等。为什么?只因企业的首要身份是经济人。我们不否认公众化的企业需要道德良知,需要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但这种兼顾不能主要建立在企业良知、企业家良心及其企业自律的基础上,实践证明,企业社会责任的确立,是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等多方合力的结果。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强并非是其天生良知使然,而主要与其商业环境密切相关。
在法治相对健全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督体制的健全,使得企业一旦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出现瑕疵,面临的将是社会舆论的谴责、公众信任的丧失和法院的高额罚单。同时,民间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维权组织的发达,也形成了强大的社会监督体系,使得企业大多不敢冒丧失社会信任的风险。
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法治、政策和商业环境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和约束,尚缺乏健全的制度环境。
依靠行政执法机构,严格监管和惩处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违法行为,固然重要,但受制于以GDP增长冲动作为经济发展主要模式的地方政府而言,付出社会效益为代价换取GDP的高增长,依然是一些官员的执政理念。
因此,健全行政执法和监督机制,固然重要,但在政府的引导和社会的支持下,充分发挥民间监督组织的力量,更有特定且无可替代的优势。这份环保“黑名单”,恰恰就来自作为NGO的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王建芹)
责任编辑:牟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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