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石油腐败窝案之后,又一家央企巨头卷入贪腐风波。中国最大的航运企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的副总裁徐敏杰遭相关部门调查。据媒体透露,徐敏杰所涉贪腐金额不小。此前,已陆续有多名中远集团旗下公司高层因涉嫌腐败案被调查。
近年来国企在不断做大做强的同时,腐败大案不断曝出,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比如,“中储粮窝案”、“中国移动腐败窝案”等都令人吃惊。这些腐败案暴露出国企改革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一些深层次问题仍有待解决。
国企的落马者常常是 “官商不分”,这表明政府与国企的关系仍然没有理顺,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政府干预与企业寻租界限模糊,一些国企高管,特别是央企高管,利用他们的垄断权力,收受跨国公司或国内民营企业的贿赂。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比起来,国企高管所能自由支配的权力或资源甚至更大,腐败的诱惑也就更大。
目前,世界上有国企的国家不少,但搞好的并不多。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淡马锡)在保持廉洁的同时,也创造了国企的赢利神话。淡马锡成立30多年来,股东投资回报率年均达18%,年均派分红利达7%。其直接参股的有23家企业,其中14家是独资子公司,7家上市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约有2000家,拥有的上市资产市值占到新加坡股市总市值的1/3。
与我国类似,在淡马锡成立之前,新加坡政府对国企实际承担了两个不同职能:其一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者与市场监督者;其二是国企的所有者即股东。淡马锡的成立将政府这两个职能区分开来,即由淡马锡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力。淡马锡在政府部门和下属企业之间充当隔离层,保护企业免受不必要的政治干预,实现政企分开;对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完善的财务纪律。新加坡强调国企必须市场化运作,淡马锡的经营层对利润指标负责,一旦政府要求国企协助实现政府的某些举措,则政府也必须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补偿。
在我国,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既是出资人代表,承担所有者的角色,又是监督部门,承担了行政监管的角色,有时还越过董事会成为直接的运营者和决策者。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通过政府获得职位现象十分严重,并且政府还掌握着一定的考核权。政府控制人事,从而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所谓的 “官员型经理”,加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身兼数职,可以说这样的国企经营者掌握着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经理等各个层面的权力,实质上已经成为了国企的“一把手”。
国企高管的多重身份容易造成权力膨胀,本应强势的董事会对高管的约束软弱无力。在国企腐败案中,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据中纪委数据披露,2003年1月至2007年9月,全国纪检机关共立案调查国有企业案件71507件,其中涉及高管腐败案19698件;而在查处的国企腐败专案中,“一把手”腐败比例高达91%。如在中远案中,中远集团副总裁徐敏杰也曾是二级公司中远太平洋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可以说是位高权重。
此外,我国的现行体制对国企监管乏力,虽然国企内部有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组织、工会组织等;外部也有审计、纪监、新闻等监督。但内部是同级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有气无力,有名无实;而外部监督由于缺乏制度约束,时紧时松,难以发挥作用。
比较起来,新加坡对国企的监管经验值得借鉴。例如淡马锡董事会既要接受外部监督,又要对其自身经营实施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政府直接派人参加董事会、通过财务报告和项目审批制度监督重大决策事项、不定期派人到公司了解情况等。其内部监督主要来源于制度上的防范机制,通过在董事会内建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独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进行全方位的稽查,发现问题直接向董事会报告,从而使公司的战略风险、金融风险和运营风险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
新加坡不仅其政府的廉洁高效值得效仿,其国企的廉洁高效也值得借鉴。我国要打造“阳光国企”,不妨借鉴新加坡经验,深化国企的市场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这需要尽快改革国企的监管体系,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消除管理者的政治行政身份,建立国企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有媒体报道,中央或决定废除国企高管的行政级别,以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消息人士透露,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这些措施有望逐步推行。可以期待,随着国企行政级别的取消,将打破国企领导的官本位,打开国企职业经理人的通道,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遏制国企高管腐败。(夏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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