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798等项目成功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成了工业遗产改造的“标准”模式保护工业遗产首先要界定产权,只有产权明确,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
工业遗产是人类工业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在甘肃、山西、北京、吉林等地采访发现,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很多地区缺乏全局规划和长远眼光,并未协调好城市发展与工业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甚至将二者对立起来。而一些地方探索保护利用的过程中也出现轻视低估工业遗产价值、过分强调商业开发而忽视其文化历史内涵的做法,偏离了保护的初衷。
不保护也没开发的窘境
记者在甘肃、山西等地采访发现,随着城市发展,工业企业被不断扩展的城区包围在内,客观上对城市整体功能的划分形成阻碍,同时由于这些企业多为重化工企业,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也构成潜在威胁。老工业企业的搬迁、老厂址的改造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
位于市中心区域的兰州石油机械厂(简称“兰石厂”)是苏联援建中国的“156项目”之一,也是中国石油机械制造的“老大哥”,厂区内仍保留多处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老建筑。“兰石厂有个上世纪50年代的大厂房,典型的苏联援建风格,非常珍贵,但如果列为重点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将划到七里河区的主干道西津路上。现在西津路正在修地铁,这种保护方法明显行不通。”兰州市文物局副局长吉福祥说,在兰州这样城区面积紧张、发展空间狭小的老工业城市,占地面积较大、拆迁成本较小的老工业厂区让位新的功能区,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城市发展空间紧张是我国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客观上给工业遗产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记者采访发现,城市建设中的急功近利,对工业遗产价值认识的缺乏和短视,以及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加剧了工业遗产消失的速度。
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表示,当传统工业退出历史舞台后,大批工业建筑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又占据着中心城区的土地资源,因此许多人将老厂房、老仓库看成是城市的累赘。“他们只看到厂房下面土地的价值,却没看到它所承载的历史内涵远远超过土地本身,这是城市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大损失。工业遗产应是城市的财富,而非包袱。”
记者在全国多地调研了解到,在大批工业遗产给城市发展让路的同时,还有部分工业遗产因开发用途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老厂区长期闲置,陷入不保护也没开发的窘境。
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的晋华纺织厂始建于1919年,曾是我国华北地区最大的纺织企业。2010年晋华纺织厂宣告破产后,占地8万多亩的厂区一直闲置,既没有针对性的保护,也没有开发。对老厂址的保护,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周边建筑的拆除,因为考虑周边居民的居住安置以及周边商店和商业摊位的安置、搬迁分流,因此相关部门迟迟没有行动。
专家表示,在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城市人口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相关方面有很大动力拆除这些老厂房,因此,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的前期规划研究显得更为重要,应努力实现工业遗产再利用和城市功能健全发展的科学协调。
避免单一化和粗暴化
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在北京798、上海M50等项目获得成功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成了不少地方对工业遗产改造的“标准”模式,缺乏“因地制宜”的创意开发理念和对发展可持续性的综合考虑。
上海1933、上海1919、南京1865、新华1949……这些被一窝蜂改造成文创园的工业遗产项目,命名方式极其雷同,改造后的功能属性也惊人一致:创意产业加上办公,但实际效果却相去甚远。
阮仪三说,创意产业与工业遗产之间的结合日益紧密,但一些单位缺乏对工业遗产文化内涵、历史内涵的深入挖掘,将内外空间简单整治一下就对外招租,经济效益成为追求的第一目标,文化和社会价值被冷落一旁。工业遗产再利用俨然成为房地产开发的“挡箭牌”。
工业遗产保护与改造的模式很多,但是没有“万能”。上海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吕建昌认为,现在的商业开发保护模式也是一种有效利用的方式,丰厚的盈利资金为工业遗产的改造再利用提供了准备金,关键是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而另外一种模式,比如将工业遗产改造为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等也未必不可。这就必须依靠政府的投资和长期补贴。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取决于当地居民的文化需求和政府的财政能力,工业遗产的保护应该“因地制宜”。
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改造再利用项目中,还存在过度开发的问题。
扫除产权障碍
在工业遗产的保护开发过程中,一些地方还面临工业遗产产权不清的问题,这为进一步的保护开发带来了障碍。
以吉林为例,吉林省文物局局长金旭东说,中东铁路作为中国20世纪的大型工业遗产之一,见证了侵略者对我国东北地区侵略的历史。中东铁路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属于铁路部门,线路上有的工厂又属于企业或私人,作为一个整体,如果企业和私人不想修,文物部门毫无办法。“对于文物保护资金的使用,国家层面已经突破了产权限制,但省一级还没打通。中东铁路因为归属铁路部门所有,文物部门就不能投钱维护,结果造成有钱花不出去的尴尬。”
对于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工业遗产,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产权单位没有保护与合理开发的意识,认为“拆光厂子卖完地就万事大吉了”。有些单位即使有二次开发的想法,也往往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人力和政策支持作罢。
部分受访专家认为,保护工业遗产首先就要界定产权,只有产权明确,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我国大型工业遗产主要为国有性质和集体性质,部分工厂生活区房改后变为私有财产。因此,在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再利用的过程中,在更好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积极性的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只有这样工业遗产的保护开发才能更加科学有效。
(《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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