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入罪”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来说一直是把悬在头上的利剑,但《刑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数额较大”的笼统规定让不少欠薪者心存侥幸。日前,河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欠薪入罪”的数额门槛进行了明确,明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欠薪入罪”规定了两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意见》对我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劳动监察人员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以上认定“数额较大”的两种情形时,将判定该案涉嫌犯罪,并撰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报本部门审批。人社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将在3日内作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将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五种欠薪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在查处欠薪案件时遇到“老板跑了”、“欠薪者拿不出钱”等情况时,往往会牵绊住案件的查处进度。对此,《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施联合调查取证事宜。《意见》指出,人社部门在欠薪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依法控制行为人,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准确。
五种情形为:
1、调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
2、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求结案时间短、案情复杂的。
5、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
《意见》还明确公安机关可直接受理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报案及投诉、举报。对经审查未经人社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社部门或其他部门投诉,并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社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理;对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且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直接立案侦查。
违法转包,发包方和承包方难逃欠薪责任据了解,我省9成以上的欠薪案件发生在建筑领域,而建筑施工市场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是产生欠薪的重要原因。目前,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用工发生欠薪问题很多,且缺少明晰的处理依据。《意见》特别明确: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即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即承包方)的,对发包方未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文书下达给发包方;对发包方已经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但承包方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执法文书下达给承包方,同时责令发包方督促承包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如承包方仍拒不执行执法文书的明确事项,同样会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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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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