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由此引发的强烈争议恰恰凸显了它的价值。
这是一块巨大的“狗头金”,它所带来的讨论和反省显然超过了它的价值。“该不该上缴?”随着新疆阿勒泰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重达近 8公斤的“狗头金”的话题持续发酵,“宝物归属”折射出的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争议
文物?矿藏?埋藏物?都不是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无意间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此次被发现的“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形状酷似中国地图,其价值不言而喻。
然而,“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影响
新石器时代石斧=100元,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另据报道,在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
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
建议
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此外,业内人士和网友还建议,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从而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形成“全民爱宝”“全民护宝”的良好氛围。
“‘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它们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网友“乐宝2012”说。(新华社)
观点
狗头金归属争议的实质是利益冲突
狗头金归属之争,其实并不仅在于它是否是矿藏,更在于对于无主物的归属究竟应该是遵循法律规定还是遵循自然法和公众的日常思维习惯的问题。尤其当法律规定与自然法、民众的日常思维习惯发生冲突,或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如何做到平衡?
不得不说的是,很多人之所以支持狗头金应该归牧民所有,还在于对地方政府屡次以“国有”的名义将民众发现的宝贝“合法”收缴。2012年,彭州农民吴高亮挖掘出了价值上千万元的乌木,随后当地政府以国有的名义将乌木强行拉走,并奖励了吴高亮7万元。吴高亮不满,提起上诉,但最终败诉。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成了近来多起类似事件的参考。“从程序上说,此事还需要等待清河官方的调查结论,但倘若结局一如3年前的‘彭州乌木案’,‘交公’将成为不可更改的铁律,今后再出现类似事情,讨论的议题可能就只剩下——— 奖励能不能多一点?”这次狗头金事件最终将如何解决,华商报记者@杨鹏的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不过,换个角度想想,狗头金争议其实也是公民不断上升的私有财产权意识的一种表现。国家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处于强势地位,当它利用这种地位与个人争夺利益时,个人将处于一个很无力的状态。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正是@顾则徐最担心的地方。他说:“按照那些律师的说法,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为,公民就将一无所有。因为按照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公民之所以能够占有、占用一定数量的物质,只不过是国家没有依法办事,没有对公民采取理应采取的剥夺行为而已,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杨三喜 新华社)
他山之石
若在国外捡到狗头金
捡到“狗头金”到底要不要上交政府?最近成了舆论热议的话题,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们论战正酣。其实,我们不妨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
在大家熟悉的《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的故事中,主人公阿里巴巴在砍柴路上无意之间发现了强盗集团藏宝洞。后来,阿里巴巴在女仆美加娜的帮助下战胜了强盗,并把宝库的一半财物送给了她。这个故事中蕴藏了一个百姓公认的的观念:阿里巴巴有权拥有这些无主的宝藏,而不是上交国王。
《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毕竟是个虚构的故事,但是,2009年英国发生的一件寻宝事件,很能说明问题。那年9月,55岁的业余寻宝人特里·赫伯特在英格兰斯塔福德郡的一家私人农场发现了大量黄金制品,它们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媒体报道称,最终这批宝贝被售给了一家博物馆,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农场朋友平分。
自1912年泰坦尼克号沉没到1985年找到残骸,其间许多人冲着巨大商业利益而去打捞,因为寻宝是很能打动人们心弦的一件事。但是,如果辛辛苦苦寻到的宝贝都要上交,谁还愿意去干这个呢?
上面说的大多是常识,那么海外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先占制度是人类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所谓先占制度,是指先于他人占有无主财产的人,能够取得该财产所有权。举例来说,如果没有先占原则,渔民在公共水域打鱼、猎人在公共山林草原打猎所获的归属问题就不能解决。
在西方,先占制度是罗马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后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承继了罗马法的这一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两条原则: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此物的所有权;先占为法律禁止或因实施占有而损害他人的先占权者,不取得所有权。
很明显,《德国民法典》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人的利益。按照第一条的规定,“狗头金”当然属于最先发现它的占有者,因为它是无主的。但是,法典同时也划定了两种“拾物”情形——— 即无主与有主,二者之间是不同的。上述第二条明确规定,不能“损害他人的先占权”,而这可以解释西欧人为何善于拾金不昧,因为捡到的东西明显是“有主的”。
相对应的是,国内则走向两个极端,混淆捡到有主与无主物品之间的界限。一个极端是,一些人认为“狗头金”应上交;另一个极端是,将“先占”原则扩大化,无论这东西有没有主人,“我捡的”似乎成为据为己有的一个理由。君不见,前几年取款机吐钱引发争议即是一例。
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但笃信一个原则:政府不要跟民争利,个人所作所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狗头金”究其本质,只是路边一块特殊石头而已,不能因为值钱政府就要伸手。照这个逻辑,恐怕发现和氏璧的卞和会穿越时空前来叫屈,阿里巴巴会从书本中跳出来帮喊冤。
(吴黎明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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