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9日讯(记者刘常俭)多年来,我省秸秆露天禁烧设有专项资金,而秸秆综合利用没有专项资金的状况即将改变。根据今天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今后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决定规定:“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生物质炉具推广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保险等扶持政策;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针对有的地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责任主体;农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并强调要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力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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