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业务和资金管制放松、明确融资工具使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和放松中介监管、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法律地位、加大对于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6年后的再次“大修”。
□意义 释放行业发展动力
已公布的《征求意见》显示,此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其中,除首次提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等外,还在拓宽保险业务、扩大险企经营自主权等方面作出修改。
意见稿强调此次修改保险法的必要性有三:一是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市场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加强保险法治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必然要求;三是强化监管,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国金证券分析师贺国文表示,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此次修订是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必然。通过此次修法,使得保险监管与时俱进,明确行业监管、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释放行业发展动力,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明确放宽资金运用范围和资管机构设立权限,将提升保险公司收益。
据了解,本次修订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之前一次修订在2009年。当时一个重要亮点在于,拓宽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
对比2009年修订来看,今年《保险法》修订的条款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比如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等。贺国文称,明确放宽资金运用范围和资管机构设立权限,将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收益。
广发证券分析师曹恒乾表示,自保险国十条推出以来,保险行业不断经历改革催化剂,自上半年健康险优惠政策推出以来,近期又通过了人身型分红险的费率改革,实现了人身型保险的全面市场化。此次保险法修改草案的推出,从内容上看主要就保险行业的地位和重要性进行了再次确认,并进一步明确其市场化道路的长远目标。
□看点
1 消费者权益保障成亮点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此次《征求意见》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全文一大亮点。
国务院法制办在说明中指出,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同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征求意见》新增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据悉,这一改变打破了此前犹豫期“10天”的“天花板”。
此外,还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联系方式。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并设定行政处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曹恒乾认为,本次保险法修改是推动市场化革新的延续。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内还存在不少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欺诈纠纷案例较多,使得保险行业的口碑亟待改进。此次修改法案将从法律上支持保险消费者维权,并就一些业内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化,如禁止保险销售人员误导性营销和泄露客户信息,并赋予长期保单客户(1年以上)20日的犹豫期,从法律角度上将遏制保险产品的强买强卖现象。这些行业细节被法律保护后,将提高行业正面形象,改善行业口碑,对行业而言有积极的意义。
2 进一步放宽险资投资
《征求意见》还指出,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一是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贺国文认为,新法中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使得保险资金在运用中拥有法律依据,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升资金投资收益。新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保险资金专业管理机构,机构设立范围比旧法中规定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大为拓展;同时,新法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新法规定将大为促进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投资收益的提升,明确放宽业务范围和新业务种类,将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
此外,资金管制也将适度放松以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王绪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保险投资渠道上,监管部门已经有所变化。进一步放宽投资渠道,将增加保险公司盈利能力。
王绪瑾则表示,多层次的投资方式将有利于险企在投资时将“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保障保险资金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3 处罚多上调至20万以上
最惠保创始人、资深保险人士陈文志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特点是,在业务、渠道等方面进行适当宽松之余,对偿付能力、违规方面的规定则有所增加。”
修改后的保险法完善了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将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写入了保险法,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防止不合格投资人通过收购保险公司现有股权间接入股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增加保险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及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行为时的监管处置措施等。
此外,《征求意见》还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做了大幅上调。如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适度调整罚款幅度是为了适应经济形势,提高违法成本。
4 推互联网保险创新
此外,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就再保险、互联网保险等制定管理办法。增加保险业务信息安全的原则性要求,增加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规定。
贺国文认为,新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制定。互联网保险法律地位的明确,将大大促进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产品销售和保费增长。明确放松资金管制,将提高保险公司资本运作效率。
王绪瑾则表示,对于互联网保险这一新的领域,无论是传统保险公司触网还是互联网保险公司进入保险业,整体监管框架不会有变,保险法的修改增加了这一新事物的变化,同时对未来互联网保险创新提供发展依据。
京华时报记者 牛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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