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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行政执法将实现“一龙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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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董卿 张健 报道

本报日照讯 “九龙治水无人治”,在以往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多部门职能交叉、范围不清、重复执法、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近日,《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行政执法新格局进行了重新定义。

日照市作为省编办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城市,将重点破解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难题,为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出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按照《办法》,之前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将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评,以及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日照国际海洋城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改革方案,综合行政执法权将进一步下移,各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负责本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在乡镇、街道设立派驻机构,打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最后一公里”。

《办法》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规定区域内的职责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对原分属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进行了整合,形成“一个拳头”执法的局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可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反人防、旅游、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粮食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职能划转后,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律无效。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只有通过培训合格后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办法》要求,各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并在信息共享、提供咨询意见、出具技术鉴定等方面做好全面配合。

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上,《办法》要求市、县(区)政府建立监督机制,由政府(管委)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并应对职责范围、执法内容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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