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宗明 (特约评论员)
据报道,《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该法自1989年开始实施以来,时隔26年启动的首次全面修订。在网上,因“野生动物能吃否要看公序良俗”“禁乱放生”等词眼在标题中被拎出,该消息广受关注。但业内对其的关注,显然要溢出“能不能吃”和“放生”两个层面。
对很多人来说,若无《无人区》等电影对盗猎野生动物的呈现和大学生“掏鸟案”引发的猛禽贩卖量刑争议,自己对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的认知,也只停留在口号层面。所以相较于计生法等攸关民生的法规在几乎同一时间点上的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26年来的“首修”,舆情热度或许没那么高。
但公众基于“隔行认知”的无感,无法遮掩野生动物保护“补缺”在现实中的紧迫性。保护野生动物,其实也是对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包括人类自身际遇的守护。但正如此前有些专家表示的,我国大多数野生动物生存状况岌岌可危,而上述法规实施20余年来很久未作修订,即便有调整也是2004年个别条款“微调”,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事实上,大学生“掏鸟案”激起的争议,就昭示了用修法补全野生动物保护短板的急迫:当涉事大学生猎取、贩卖燕隼被轻佻描述成“掏鸟”,当一片喊冤声辐辏在猎隼相关的据法判决上,这本就说明,有必要筑牢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根基,并以个案执法和普法宣传的加码,去打消情感左右或臆断主导下的歧见。何况,野生动物流向地下交易链“末端”餐桌的现象,目前也有抬头趋势。而放生毒蛇之类的行为频遭曝光,又以引人公愤的方式,将野生动物该如何正确保护的议题带入公众视野。在此背景下,相关修法也该在回应公众关切,并弥补野生动物保护薄弱环节之中,体现法治的人文分寸感和与时俱进的一面。
这次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的修法,也确实干货颇多。对很多跟野生动物有涉的舆论关切,修订草案里都有直接回应。比如就野生动物能不能吃的问题而言,草案弥补了保护法中对食用、虐待野生动物无规约的缺陷,强调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还要符合公序良俗;针对乱放生问题,也明确以后不许随便放归野外,否则会被责令限期捕回。
更重要的,则是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再造”式升级。应看到,针对保护法中保护面过窄的问题——— 仅限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草案基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目的,将保护范围扩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划分、保护名录设置等也进行了更新,并规定主管部门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并依此调整名录;与以往单一的名录制不同,草案还首次提出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在野生动物保护经费上,它也明确将其纳入预算,并对中央、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这些举措,都具有明显的法规补漏指向。
都说法治是善治之基,而善治又是实现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生态保护的根基,本质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也是对法治体系的修葺加固。尽管目前仍有些症结,如物种管理权和部门协调机制问题仍需妥善消解,但修法摁下野生动物保护“补缺按钮”,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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