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建敏)近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规定,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使用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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