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因“无证购粮”获罪,跟时代的进步诉求格格不入,它只会强化本就不合理的粮食系统行政垄断经营。
据新华社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涉及金额21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此事日前经报道后,引发轩然大波。很多网友大跌眼镜,误以为穿越到1986年那个打击“投机倒把”的年代。也有人认为,应坚持“违法必究”,既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收购粮食应该取得行政许可,李某没有取得许可就收购粮食,当然是违法的。
但是要追问的是,收购粮食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这是否合乎改革本意?通过刑法追究李某这样的“小粮贩”,是否固化了粮食系统的行政垄断?就个案来说,李某收购百余吨玉米的行为,即便行政违法,是否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但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当年制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虽然写道:“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却仍留了个尾巴:“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哪怕在2013年以来经历了若干轮“放权改革”,收购包括玉米在内的粮食应取得行政审批,仍没出现大的松动。今年初《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后,也仅顺应公司登记制改革的大趋势,将之前的粮食收购“先取得许可证,后办执照”,改成了“先办执照,后取得许可证”。
应看到,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粮食的“统购统销”是僵化的计划经济的典型代表,在改革开放后,粮食统购逐渐瓦解。可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全面放开粮食收购”改革愿景,至今没能实现,这不能不让人怀疑,粮食系统部门利益太根深蒂固。
现实中,“粮贩子”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中国农业的分散化经营及粮站收购标准比较高(如对粮食的容重、水分的要求很高),一直存在所谓“卖粮难”问题。这就产生很多“粮食经纪人”“粮贩子”,农民可以在村头直接把粮食卖给他们,虽然价格低点,但不需要反复晾晒、去杂质。这对农民、对粮站都大有裨益。
本质上,“粮贩子”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也难冲击、破坏中国的购粮秩序,即便违反行政法规,小规模的无证购粮,在刑法意义上也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就李某无证购粮行为而言,他是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粮食卖到了杭锦右旗的粮站,赚个价差。追逐这种“价差”,就像当年改革初期“杨百万们”一样,其实符合市场逻辑,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却由于不合理的制度承受了“罪化”的代价。
对于这些粮贩子动辄追究“非法经营罪”,只是在固化陈旧、低效的粮食垄断经营。而在所谓“粮贩子”其实广泛存在的现实之下,相关执法很难是“一律化追究”,应警惕选择性执法,成为粮食部门固化自身利益的手段。
因“无证购粮”获罪,跟时代的进步诉求格格不入,已然是个黑色幽默。粮食系统本身的行政垄断经营,本就该尽快打破了,再用“非法经营罪”去强化这种不合理的行政垄断,更是问题重重,这类做法也应尽早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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