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呼和浩特7月27日电 (富丽娟)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打出“组合拳”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问题,《若干规定》提到,内蒙古各级政府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对重点民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金融帮扶。对此,社会比较关注,自治区将重点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重点企业,通过设立“债权人协调委员会”、“后银团贷款委员会”等方式帮助企业脱困、转型、发展。企业债权金融机构以“共进、共出、共扶”为原则,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保存量,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那些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于学忠介绍,一是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确保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年度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发展壮大融资担保行业,为非公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自治区政府出台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行动计划》,到2017年建立起覆盖全区县域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三是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自治区先后与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着力推进自治区企业上市挂牌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企业首发上市等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行动计划》,计划经过三年努力,到2017年建立以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导、商业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以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为龙头、盟市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旗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覆盖全区县域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力争每个盟市打造一个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每个旗县(市、区)建立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吸收国有和民营资本入股,打造资本金达到2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机构,重点为各盟市、旗县(市、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提高再担保覆盖率。同时呢,还要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建立扶持担保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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