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走以人为本、补短扬长、产城融合、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城乡一体发展的新型城镇化。
《实施意见》明确: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分类细化落户政策,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沈阳、大连两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合理确定鞍山、抚顺、本溪3个市的城区落户条件,有序放开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9个市的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同时,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绿道”,推进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努力实现公共交通零距离换乘。推动城际间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沈阳、大连两市地铁和轻轨。到2020年,全省开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300公里。同时,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并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增加森林、湖泊、湿地面积,将废弃地、其他污染土地、工矿用地转化为生态用地,在城镇化地区合理建设绿色生态廊道。
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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